論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
發(fā)布時間:2020-10-24 23:41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確定的夫妻債務的時間推定規(guī)則在實務中備受詬病,甚至出現(xiàn)“反24條聯(lián)盟”。2018年初,最高院公布的司法解釋,將夫妻債務的認定規(guī)則和處理體系做了顛覆性的改變。本文就該解釋進行文理解釋和體系解釋,理清現(xiàn)行法定夫妻財產共有制下夫妻債務的認定標準,在非舉債配偶一方利益和債權人利益的價值權衡中,根據(jù)風險控制能力和獲益可能性,確定責任承擔方式和舉證責任的配置。夫妻雙方共債共簽的情況下,按債的一般規(guī)則予以認定,追認意思表示有疑義時,應推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其中一方因家庭日常開支所負的債務從原則上來說屬連帶債務范疇,但存在例外情形。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原則上以該方的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共有部分償還,但負債一方或債權人能證明所舉債務系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等家庭利益需要的,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以舉債方個人財產及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償還。
【學位單位】:江西財經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年份】:2019
【中圖分類】:D923.9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夫妻債務問題的提出
(一)司法實踐中的疑難案例處理困境
(二)對夫妻共同債務認定中法律規(guī)定存在的不足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
(一)夫妻雙方共債共簽或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以日常家事代理為基礎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1、家事代理之界定
2、家庭日常生活之界定
3、非家庭日常生活之界定
(三)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認定
(四)完善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
三、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及責任形式
(一)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負之債的舉證責任及責任形式
(二)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之債的舉證責任及責任形式
(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夫妻一方所負之債的舉證責任及責任形式
1、《夫妻債務解釋》第3條所確定的舉證責任中的價值不平衡
2、責任財產范圍
結語
參考文獻
致謝
【參考文獻】
本文編號:2855131
【學位單位】:江西財經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年份】:2019
【中圖分類】:D923.9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夫妻債務問題的提出
(一)司法實踐中的疑難案例處理困境
(二)對夫妻共同債務認定中法律規(guī)定存在的不足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
(一)夫妻雙方共債共簽或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以日常家事代理為基礎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1、家事代理之界定
2、家庭日常生活之界定
3、非家庭日常生活之界定
(三)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認定
(四)完善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
三、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及責任形式
(一)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負之債的舉證責任及責任形式
(二)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之債的舉證責任及責任形式
(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夫妻一方所負之債的舉證責任及責任形式
1、《夫妻債務解釋》第3條所確定的舉證責任中的價值不平衡
2、責任財產范圍
結語
參考文獻
致謝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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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楊曉蓉;吳艷;;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和責任范圍——以夫妻一方經營性負債為研究重點[J];法律適用;2015年09期
2 吳曉芳;;《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適用中的疑難問題探析[J];法律適用;2014年01期
3 史浩明;論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J];政治與法律;2005年03期
本文編號:285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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