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冒名登記結婚的法律效力——名字的歷史淵源
發(fā)布時間:2021-01-30 06:12
當事人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登記結婚,違反結婚登記的形式要件,表現(xiàn)為登記程序上的瑕疵。最高法院的觀點認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記結婚的當事人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婚姻關系,只能以同居關系解決財產分割、子女撫養(yǎng)等問題,而法律又明確規(guī)定有程序瑕疵的婚姻只能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解決。事實上冒名登記的當事人皆親自到場申請登記結婚,只是不完全符合"人證一致"的形式要件,并未違背我國《婚姻法》關于"婚姻自主"的立法原則,最高法院的觀點是重形式而輕實質,不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也不利于解決實質問題。
【文章來源】:文化創(chuàng)新比較研究. 2019,3(18)
【文章頁數(shù)】:3 頁
【文章目錄】:
1 提出問題
2 程序瑕疵婚姻的法律界定
2.1 婚姻登記的法律屬性
2.2 結婚登記程序瑕疵的特征
2.3 婚姻登記程序瑕疵與沒有登記的區(qū)別
3 國內外對登記瑕疵婚姻效力的比較
4 解決問題的建議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婚姻立法更應彰顯以人為本的理念——從事實婚姻和結婚登記瑕疵的處理談起[J]. 呂春娟. 國家行政學院學報. 2013(02)
[2]論結婚登記程序瑕疵的處理——兼評“《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征求意見稿”第1條[J]. 馬憶南. 西南政法大學學報. 2011(02)
本文編號:3008404
【文章來源】:文化創(chuàng)新比較研究. 2019,3(18)
【文章頁數(shù)】:3 頁
【文章目錄】:
1 提出問題
2 程序瑕疵婚姻的法律界定
2.1 婚姻登記的法律屬性
2.2 結婚登記程序瑕疵的特征
2.3 婚姻登記程序瑕疵與沒有登記的區(qū)別
3 國內外對登記瑕疵婚姻效力的比較
4 解決問題的建議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婚姻立法更應彰顯以人為本的理念——從事實婚姻和結婚登記瑕疵的處理談起[J]. 呂春娟. 國家行政學院學報. 2013(02)
[2]論結婚登記程序瑕疵的處理——兼評“《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征求意見稿”第1條[J]. 馬憶南. 西南政法大學學報. 2011(02)
本文編號:3008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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