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對外舉債法律適用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4-02-18 18:23
《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與《婚姻法》第41條,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是相輔相成的關系。但是現今許多學者所認為的"矛盾",其發(fā)生也并非憑空產生,在這兩個條款的適用上,確實存在模糊之處。本文在現有法條的基礎上,重新整合關于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依據,列出適用這兩條的不同情況。與此同時,明確各方舉證責任,目的是解決夫妻一方對外舉債應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并且能夠兼顧對第三人利益的保護。
【文章頁數】:2 頁
【文章目錄】:
一、問題的提出
二、現行法中對夫妻一方舉債性質的認定及評析
(一) 共同債務的認定方法及評析
(二) 個人債務的認定方法及評析
三、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一) “夫妻共同生活”的認定標準
1、日常生活所需產生的債務
2、夫妻共同經營產生的支出
(二) 夫妻共同債務不包括無償保證債務
(三) 認定債務性質時的舉證責任
(四) 《婚姻法》與《婚姻法解釋 (二) 》的區(qū)分適用
四、結語
本文編號:3902328
【文章頁數】:2 頁
【文章目錄】:
一、問題的提出
二、現行法中對夫妻一方舉債性質的認定及評析
(一) 共同債務的認定方法及評析
(二) 個人債務的認定方法及評析
三、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一) “夫妻共同生活”的認定標準
1、日常生活所需產生的債務
2、夫妻共同經營產生的支出
(二) 夫妻共同債務不包括無償保證債務
(三) 認定債務性質時的舉證責任
(四) 《婚姻法》與《婚姻法解釋 (二) 》的區(qū)分適用
四、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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