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廣東日鴻電纜有限公司訴被告廣西桂電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賀州分公
發(fā)布時間:2016-05-21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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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廣東日鴻電纜有限公司訴被告廣西桂電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賀州分公司、廣西桂電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時間: 2016-05-19 16:46
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qū)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粵0112民初1887號
廣西桂電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賀州分公司、廣西桂電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廣東日鴻電纜有限公司訴你們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們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書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民事裁定書及開庭傳票等。原告請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償還貨款本金人民幣46360元和逾期付款違約金,,合計363462.40元。2、判令被告二對被告一所負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責任;3、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兩被告負擔。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提出答辯狀、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30日內(nèi)。本院定于2016年8月22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院東辦公區(qū)(地址:廣州市黃埔區(qū)大沙地東路363號)第十二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責任編輯:馮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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