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性政治義務的證成與批判
發(fā)布時間:2020-07-24 01:28
【摘要】:政治義務被當代政治哲學視為核心問題。相對于同意理論、公平游戲、自然責任和感激理論等,團體性政治義務理論是一種比較晚近的證成路徑。它肇始于1986年德沃金的《法律帝國》一書中的相關研究。之后,霍頓、塔米爾、吉爾伯特、賽格勒等人都不同程度地發(fā)展了該理論。總的來說,團體性政治義務理論認為,政治義務并非源于公民自愿的同意,亦非源于接受了國家給予的利益或基于對國家的感激,而是根植于公民與生俱來的成員身份:如果一個人具有某國的成員身份,他就因此而負有服從該國法律的政治義務。團體性政治義務的最大吸引力在于它更符合人們的道德直覺:我們并非自愿選擇而出生在某個國家,并且只需要服從自己國家的法律。它在傳統(tǒng)證成方式之外開辟了新的路徑。 德沃金認為,如果一個天然共同體滿足包括平等關心和對待其所有成員在內(nèi)的四個條件,就成為了友愛共同體或原則共同體,這一共同體中的成員因此而負有服從的義務。霍頓在麥克弗森和麥克唐納的概念性論證基礎上,通過家國類比的方式對這一路徑進行修正,他將政治義務內(nèi)含于成員身份這一概念,認為政治義務是成員身份的題中之義。塔米爾站在自由主義的民族主義之立場,將政治義務建基于成員之間的關聯(lián)感。她認為成員身份是政治義務的必要條件,但如果公民對其國家和同胞沒有關聯(lián)感,政治義務也是不成立的。吉爾伯特是非自愿主義契約論的代表人物,她認為政治義務源于復合主體的共同承諾。如果一些人對共同致力于某事的意愿的相互公開的表達,他們就構成了復合主體,而這種意向性的表達就形成了具有規(guī)范效力的真實契約。賽格勒的關系善理論是團體性政治義務理論的最新發(fā)展。他認為成功的團體性義務證成路徑應該堅持非還原主義,在人們的社會關系之中發(fā)現(xiàn)政治義務的源泉。他指出,關系善產(chǎn)生團體性義務,這一理論在政治領域也同樣適用。本文將呈現(xiàn)以上幾位學者的論證過程,并結合批評者的觀點對諸種論證加以評價,以期展現(xiàn)團體性政治義務理論的宏觀圖景,推進對政治義務證成問題的認識。
【學位授予單位】:吉林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5
【分類號】:D08
本文編號:2768112
【學位授予單位】:吉林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5
【分類號】:D08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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