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基本人權的憲法保障
我國憲法的發(fā)展歷程
按照馬克思主義法學基本原理,法律是隨著私有制、階級和國家的產生而產生的。近代憲法的產生是資本主義商品經濟普遍化發(fā)展的必然結果。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資產階級國家政權的建立和以普選制、議會制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為近代憲法的產生提供了政治條件,而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權和法治等理論,為近代憲法的產生奠定了思想基礎。
新中國憲法的發(fā)展歷程
在中國共產黨的導下,我國人民推翻了三座大山,建立了自己的國家政權。為了鞏固人民革命的勝利果實,順利完成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三大改造,1949年9月召開了具有廣泛代表性的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制定了起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共同綱領》。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全體會議在《共同綱領》的基礎上制定了我國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l954年憲法。1975年頒布的第二部憲法是一部內容很不完善并有許多錯誤的憲法。1978年頒布的第三部憲法,雖經1979年和1980年兩次局部修改,但從總體上說仍然不能適應新時期的需要。因此,1982年l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新中國的第四部憲法,即現(xiàn)行的1982年憲法。
憲法對人權保障的意義和作用
(一)為中國民主憲政建設提供了法律依據(jù)
憲法的確立過程也即是人權原則不斷憲法化的過程,“既然勞動是勞動者的無可爭議的所有物,那么對于這一有所增益的東西,除他以外就沒有人能夠享有權利。享有充分的人權,是人類長期以來追求的理想,是無數(shù)仁人志士為之努力奮斗的崇高目標。在17、l8世紀資產階級憲法誕生后,伴隨著資本主義世界體系的形成,資產階級的憲法逐步向全球擴展,資產階級憲法所確認的人權思想和人權原則也被普遍接受,尊重和保障人權已經成為人作為人依據(jù)其自然屬性和社會本質所應當享有的權利,成為當代世界政治發(fā)展的主題,也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應有之義。我國憲法明確規(guī)定,“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斗的成果,規(guī)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在憲法中確立對人權的保障制度,無疑為我國民主憲政建設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有利于我國政治體制改革和社會文明進步
基本權利,源于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后,筆耕論文,各國制憲者為滿足廣大人民的要求、穩(wěn)固其統(tǒng)治,將部分人權寫入憲法,實現(xiàn)人權保障的最重要的一個環(huán)節(jié)是法治的完善。正如學者指出:“以歷史發(fā)展的眼光而言,憲法的基本權利之規(guī)定,無異于是在保障人民,免于遭受國家濫用之侵害。”“尊重和保障人權”寫進憲法標志著對公民權利的尊重和保障,已經由政府的政治理念上升為法律和國家理念。“憲法基本權利之規(guī)定,是完全針對國家而發(fā),基本權利條款本身,就富有純粹針對國家之性質,而非針對人民性質今天,我們把人權入憲,有利于消除人們的這種誤解,有利于提高廣大國家工作人員和公民對人權的認識,有利于在立法、執(zhí)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監(jiān)督中加強對人權的保護。同時,這也有利于鮮明地表明我國對人權的態(tài)度,有助于我國參與人權事業(yè)的國際交流,提高我國的國際地位和聲譽。從而使基本權利成為“個人擁有的較為重要的權利,這些權利應受到保護,不容侵犯或剝奪”。因此,加強憲法對人權保障,對我國政治體制改革和社會文明進步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現(xiàn)行憲法在人權保障方面存在的不足之處及建議
(一)有關公民基本權利保障條款的規(guī)定不徹底
憲法對人權保障的不足之處主要體現(xiàn)在政治權利和自由方面,一是憲法沒有確認公民的知情權,二是公民的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難以實現(xiàn),三是公民的集會、游行、示威自由受到嚴格限制。在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方面,我國憲法未能確認公民的遷徙自由權。在社會經濟權利方面,我國憲法缺乏對貧困者的特殊保護規(guī)定。在環(huán)境權方面,環(huán)境權尚未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被引入憲法。憲法在提及“公共財產”、“國家的財產”和“集體的財產”時,均未使用“合法性”這一限制用語,而在提及“公民的財產時”,卻單單連續(xù)使用“合法”這一限制用語。在一定程度上,這是占主導地位的社會意識形態(tài)中對不同主體財產權利評價在憲法制定過程中的反映,F(xiàn)行憲法沒有規(guī)定“公民的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因而也沒有規(guī)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公民的私有財產”規(guī)范的差異說明憲法對公私財產的評價和保護是處于不同層次的,說明憲法對公民私有財產的保護強度低于公共財產!,F(xiàn)行憲法中財產權保護制度的三大特點同時構成了我國財產權憲法保護的致命缺陷。
(二)缺少有關違憲審查制度的相關規(guī)定
一般而言,憲法保障有兩種方式:一是憲法自身的保障,即憲法自身確認和規(guī)定的保障憲法實施的制度,如憲法中關于其自身的地位、效力、作用的規(guī)定;二是通過憲法監(jiān)督保障,也即主要是通過合憲性審查、違憲性審查和憲法訴訟等方式保障憲法實施的制度我國缺乏西方違憲審查制度中的憲法訴訟機制。近代憲法的產生是人類為保障基本權利目的而制定,缺乏制度保障的憲法當然就不可能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在現(xiàn)實社會生活中,違反憲法、侵犯公民權利的事件難免會發(fā)生,違憲審查是現(xiàn)代憲政國家保障人權不可或缺的基本制度,因此,建立違憲審查制度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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