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訴加拿大可再生能源產業(yè)措施案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7-11-20 23:30
本文關鍵詞:日本訴加拿大可再生能源產業(yè)措施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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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當今,全球各國在低碳經濟轉型的大環(huán)境下紛紛通過出臺法律和政策來推動國內可再生能源產業(yè)的可持續(xù)發(fā)展,這同時也造就了國際貿易爭端的頻繁發(fā)生。加拿大安大略省為鼓勵可再生能源的開發(fā)和利用于2009年實行了“上網電價”計劃(即FIT計劃)。根據這一計劃,安大略電力局將與可再生能源發(fā)電廠商簽訂長期的購買合同,以固定的保障價格收購可再生能源電力,但簽訂購買合同的條件是可再生能源發(fā)電廠商需要使用規(guī)定比例的本地產品或服務,即“當地成分要求”措施。針對這一措施,日本向WTO爭端解決機構(DSB)提出與加拿大進行磋商。最終磋商無果,WTO爭端解決機構組建專家組審理此案。2012年12月,專家組發(fā)布了專家組報告。加拿大和日本均請求上訴機構作出進一步裁決。上訴機構于2013年5月公布裁決報告。 本文以日本訴加拿大可再生能源產業(yè)措施案為基礎,針對日本提出的具體訴訟主張,深入分析加拿大實施的FIT措施與GATT1994第3.4條、TRIMs協定第2.1條以及SCM協定禁止性補貼規(guī)定的相符性,最后進一步闡述該案對我國的啟示。 全文共分四個部分,分述如下: 第一部分:日本訴加拿大可再生能源產業(yè)措施案基本情況。本部分包括三項內容:第一,介紹了本案發(fā)生的相關背景;第二,完整敘述了爭端的發(fā)展過程,從日本向加拿大提起磋商請求到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先后發(fā)布裁決報告;第三,總結了該爭端中日本和加拿大之間主要的爭議焦點,并在其后的第二、三部分中對這些爭議焦點進行詳細論述。 第二部分:加拿大相關措施與TRIMs協定第2.1條和GATT1994第3.4條的相符性。兩項條款均是有關國民待遇義務的規(guī)定。在該部分中,本文首先判斷爭議措施是否屬于與貿易相關的投資措施,進而運用TRIMs協定附件例示清單所列舉的情形論證其與國民待遇規(guī)定的相符性,最后從“政府購買”的角度分析其是否符合GATT1994第3.8(a)條例外性規(guī)定。 第三部分:加拿大相關措施與SCM協定禁止性補貼的相符性。本部分從SCM協定第1.1條補貼的定義著手,分析爭議措施是否構成政府“財政資助”或“收入、價格的支持”,并授予了可再生能源發(fā)電廠商一項“利益”,,繼而得出相應的結論。 第四部分:該案對我國的啟示。該部分首先從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對本案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和法律解釋作出的裁定著手,尋找對中國訴歐盟可再生能源產業(yè)措施一案的可鑒之處;然后在氣候變化與國際貿易之間矛盾不斷加劇的國際大環(huán)境下,就如何避免貿易摩擦,促進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yè)發(fā)展提出建議。
【學位授予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4
【分類號】:D910;D996
【參考文獻】
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 前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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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白韞雯;陳冀O
本文編號:1208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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