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管轄范圍以外海域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管理機構模式探究——以國家管轄范圍以外海域生物多樣性公約談判的選擇為視角
發(fā)布時間:2024-06-28 21:36
根據(jù)2015年聯(lián)合國大會第A/RES/69/292號決議決定,基于《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以下簡稱“《公約》”)的規(guī)定就國家管轄范圍以外海域生物多樣性(BBNJ)的養(yǎng)護和可持續(xù)利用問題制定一份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公約。該公約涉及一項重要的議題就是關于BBNJ的管理工具。目前,國家管轄范圍以外海域(ABNJ)管理包括三部分:國際海底區(qū)域根據(jù)《公約》規(guī)定由國際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類進行管理、公海水體的少部分海域由相關國家通過區(qū)域條約設立公海海洋保護區(qū)加以保護以及ABNJ剩余部分管理。針對管理ABNJ剩余海域采取何種管理模式,在BBNJ公約談判的過程中,國際社會大致形成了“公海海洋保護區(qū)模式”、“國際海底管理局職權擴張模式”、“締約方大會模式”、“國際組織模式”四種觀點。但是到底采用何種模式國際社會沒有達成共識。本文將通過對這四種模式的工作機制分析,并在此基礎上進行優(yōu)劣勢的總結。通過分析可得對BBNJ養(yǎng)護和可持續(xù)利用適宜采用國際組織模式,并在其成立初期,可以成立締約方大會作為最高的權力機構。
【文章頁數(shù)】:52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國家管轄范圍以外海域現(xiàn)有的生物多樣性管理機制
第一節(jié) 國家管轄范圍以外海域:公海和國際海底區(qū)域
一、公海
二、國際海底區(qū)域
第二節(jié) 國家管轄范圍以外海域現(xiàn)有的管理制度
一、國際海底管理局制度
二、公海海洋保護區(qū)制度
三、公海制度
第二章 BBNJ公約關于未來管理機構的選擇
第一節(jié) BBNJ公約的管理機構選擇的爭論
第二節(jié) BBNJ公約談判中的國際法問題分析
一、管理BBNJ的國際法依據(jù)
二、區(qū)域性條約對第三國效力
三、管理制度重疊以及賦權可行性分析
第三節(jié) 建立統(tǒng)一的BBNJ管理機構的可行性分析
一、國際組織管理模式
二、締約方大會模式
第三章 中國的應對建議及結論
第一節(jié) 中國的應對建議
一、維護《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基礎性、統(tǒng)領性的地位
二、堅持海洋遺傳資源的惠益共享原則
三、倡導構建公平合理的國際組織模式
四、切實承擔《公約》中保護生物多樣性的國際義務
第二節(jié) 結論
參考文獻
致謝
附錄
本文編號:3996696
【文章頁數(shù)】:52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國家管轄范圍以外海域現(xiàn)有的生物多樣性管理機制
第一節(jié) 國家管轄范圍以外海域:公海和國際海底區(qū)域
一、公海
二、國際海底區(qū)域
第二節(jié) 國家管轄范圍以外海域現(xiàn)有的管理制度
一、國際海底管理局制度
二、公海海洋保護區(qū)制度
三、公海制度
第二章 BBNJ公約關于未來管理機構的選擇
第一節(jié) BBNJ公約的管理機構選擇的爭論
第二節(jié) BBNJ公約談判中的國際法問題分析
一、管理BBNJ的國際法依據(jù)
二、區(qū)域性條約對第三國效力
三、管理制度重疊以及賦權可行性分析
第三節(jié) 建立統(tǒng)一的BBNJ管理機構的可行性分析
一、國際組織管理模式
二、締約方大會模式
第三章 中國的應對建議及結論
第一節(jié) 中國的應對建議
一、維護《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基礎性、統(tǒng)領性的地位
二、堅持海洋遺傳資源的惠益共享原則
三、倡導構建公平合理的國際組織模式
四、切實承擔《公約》中保護生物多樣性的國際義務
第二節(jié) 結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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