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遺產信托法律法規(guī)政策的建立健全及相關立法問題研究
緒 論
一、 選題的背景和意義
一個自然人的一生無非要經歷生老病死的生命循環(huán),如果說民法是調整自然人在生存期間進行民事活動的法律規(guī)范,那么繼承法就是為了規(guī)制自然人在死亡時財產如何繼承轉移的法律規(guī)范總稱。所以一個國家繼承法的地位之高是從來不容被質疑的。我國早在 1985 年就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以下簡稱《繼承法》),并同時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繼承法意見》)來對《繼承法》的具體實施給予指導性意見。這兩部法律的頒布執(zhí)行宣告了我國法律體系的進一步完善,并成為了我國關于繼承法律制度的重要法律淵源。①這兩部法律的頒布實施在具體實務運作上也為我國人民群眾私人財產的保護、財富創(chuàng)造的激勵以及個人意志自由的尊重產生了極大的法律層面的保障作用,意義重大。但是隨著改革開放市場經濟的日趨成熟,中國社會的經濟發(fā)展迎來了嶄新的篇章,國民經濟發(fā)展總量不斷提升,人均生活水平也在不斷的提高,人民手里有錢了,民營企業(yè)也都紅紅火火的搞起來了。但伴隨著這樣一片欣欣向榮的蓬勃發(fā)展現(xiàn)狀,隨之而來的新問題、新矛盾也不斷的產生了。就在前不久,已故香港富豪霍英東的家族爆發(fā)爭產風暴,隨之引出的遺囑繼承相關法律問題,不禁令人深思;粲|長房三子霍震宇,以遺囑執(zhí)行人身份入稟高等法院,指親兄弟、霍英東集團總裁霍震寰侵吞至少 14 億港元遺產,要求撤換霍震寰及姑姑霍慕勤兩名遺囑執(zhí)行人,并建議高院委任退休法官羅杰志或其他合適人選與他共同管理霍英東遺產,同時要求霍震寰對遺產情況進行清點交代和重新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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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研究現(xiàn)狀
我國學者對于信托制度的研究已經取得了豐富的成果,以這些辛勤的理論探索為依托,學者們又對在信托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的遺產信托進行了不懈研究。然而,我國理論界對于信托和遺產信托的學說存在著諸多爭議,并沒有為構建遺產信托制度提供完整和可靠的理論支撐。相比而言,由于遺產信托制度起源于英美法,所以英美法對這一制度的研究現(xiàn)狀更加值得我大陸法進行借鑒和吸納,為我國構建遺產信托制度提供了極大的理論支持和制度實務經驗。我國學者對于信托制度基本價值和功能的研究已經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并沒有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深入研究遺產信托制度自身存在的功能價值,從而難以完整梳理遺產信托制度的重要意義,也就無法因應我國現(xiàn)實需要論證構建遺產信托制度的正當性。首先,信托關系依據(jù)信托合同而成立。信托依據(jù)委托人所為的單方法律行為而成立,“英美法上的信托行為構成單方法律行為”①。其次,信托并具有要物性,“如前所述,受托人如不對其加以集中并從實物上加以控制即構成對信托的違背,因此信托財產的確定即為信托財產交付于信托”②。再次,受托人負有高度的信義義務,包括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忠實義務要求負有信賴義務的人,除非得到相反的授權,不得利用其所處的地位牟利,也不得把自己置于可能存在自我利益和信托利益發(fā)生沖突的地位;勤勉義務要求受托人采取合理的注意管理信托財產,親自履行義務,投資多樣化以實現(xiàn)受益人的最大利益”③。最后,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信托財產獨立性規(guī)則包含以下內容:信托財產與屬于受托人所有的財產相區(qū)別;一個信托的受托人,要使每一個信托財產相獨立”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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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遺產信托制度構建的前提理論研究
一、 遺產信托制度的生成與功能
不可否認,遺產信托是信托制度眾多類型中的一種,而信托制度源起于中世紀英國法的用益制度(use)①,該制度是在 12 世紀至 13 世紀英國十字軍東征時期創(chuàng)設并隨之蓬勃發(fā)展起來的。英美法信托制度的精髓在于所有權的質的分離,即在信托財產之上一方當事人享有法律意義上所有權,而另一方當事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權(或者為實際意義上的所有權),這種所有權的質的分割也源于十三世紀英國教會土地之上的“用益”設計。所以可以說遺產信托制度最初的歷史淵源來自于英國中世紀的用益制度。用益制度深受英國封建社會土地所有權制度的影響。英國的封建土地制度是由來自法國的諾曼征服者引入的,不僅深受日耳曼部落法和軍閥集團內部紀律的深刻影響,也烙上了濃重的羅馬法印記。中世紀英國的土地所有權類型包括:軍事服務租住權(military tenure)、宗教事物租住權(spiritual tenure)、自由民的農業(yè)服務租住權(free socage tenure)、自治市土地租住權(tenure in burgage)、非軍事非農業(yè)服務租住權(serjeanty tenure)以及農奴的“租住權”(unfree “tenure”of villeinage)。②其中,軍事服務租住權和宗教事物租住權與用益制度的產生緊密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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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遺產信托制度的價值
遺產信托所涉及的“自由”和“財富”向來為任何歷史階段任何不同類型的社會共同關注的敏感點所在,因此遺產信托制度并沒有放諸四海皆準的規(guī)則,直接移植英美法現(xiàn)有制度對我國構建遺產信托制度也并非可行之策。其規(guī)則必須適應社會經濟發(fā)展大方向、必須充分反映出當時當?shù)氐娜嗣駥ψ杂珊拓敻坏挠^點,理解制度背后的價值精神并對這種固有的內在價值進行借鑒和援引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遺產信托制度才是正途。在英美信托法發(fā)展過程中,法律一直在為遺產信托中自由和社會責任之間的沖突做著利益平衡。其中最為典型的例子就是遺產信托中有關“免責性”的演變。原本來說,遺產信托通過“死亡之手”幫助財產持有人不斷擴張其個人自由,甚至遺產信托制度的設計還可以幫助無能力或者無時間自己管理財產者借由他人之手代為管理理財,委托人在遺產信托中的地位被高度重視。但是與普通的代理不同的是,普通代理中本人對代理人的一切行為應付完全責任,但是在遺產信托中受益人卻不需要對財產的管理負任何責任,同時遺產信托制度還將受益人在信托財產范圍內的揮霍、錯誤投資等對內責任極度限縮,遺產信托對受益人的保護可見日趨完善。這也不難看出法律對各方權益的平衡隨著時代的演進而不斷變化。這種利益平衡對遺產信托內部制度來說,無非需要解決兩方面問題,其一是委托人自由與社會政策貫徹之間尋求平衡;其二就是妥善處理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者之間的利益沖突?傮w來說,遺產信托制度自古發(fā)展至今,其在利益沖突的平衡場合極少采取絕對偏向一方的極端立場,該制度一直立志于在自由和責任平衡之間取折中的中間道路而為,這種“中庸”型的糾紛解決模式也是遺產信托制度發(fā)展至今的一大價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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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財產......... 83
一、信托財產的地位....... 83
二、信托財產的獨立性..... 84
(一)信托財產的獨立范圍 ......85
(二)信托財產的獨立效力 ......86
三、信托財產的雙層所有權........ 88
(一)信托財產的雙層所有權結構 .......89
(二)信托財產雙層所有權的矛盾沖突與解決 ....91
第四章 遺產信托的效力....... 97
一、委托人的權利義務..... 97
(一)委托人的權利 .....97
(二)委托人的義務 ....102
二、受托人的權利義務.... 103
(一)受托人的權利 ....103
(二)受托人的義務 ....105
三、受益人的權利義務.... 112
(一)受益人的權利 ....112
(二)受益人的義務 ....116
第五章 遺產信托關系的終止......... 118
一、遺產信托關系的終止原因..... 118
二、遺產信托關系終止的效果..... 120
第五章 遺產信托關系的終止遺產信托的終止
一、 遺產信托關系的終止原因
一般來說,一個遺產信托的委托人通常會在信托契約中約定遺產信托關系存續(xù)的期間。這種存續(xù)期間的約定方式一般有兩種不同情況:一是約定一個固定的存續(xù)期間,如“本信托存在 70 年”的情況;二是一個可變的存續(xù)期間,如“信托存續(xù)期間為特定受益人生存的期間”的情況。這些由信托契約中所規(guī)定的期限一旦屆滿,信托自然終止。如此遺產信托存續(xù)期間的信托行為的有效性也就毋庸置疑了。但是如果遺產信托中不規(guī)定終止期間呢?這樣的遺產信托是否也有效?根據(jù)英美信托法的“禁止永續(xù)原則”,超出一定法定期限的信托是無效的。如此規(guī)定的主要原因就在于遏制委托人的“死亡之手”權利被無限制的放大和延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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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遺產信托制度本身具有規(guī)避法律、顛覆現(xiàn)有制度以及擴張自由限縮責任的特質,其制度所關注和調整的主要對象“自由”和“財富”又是社會政策、價值追求和法律規(guī)制的最主要目標,因此遺產信托法律制度研究是一個極具現(xiàn)實需求和價值意義的課題。從遺產信托的歷史沿革和實務演變進程來看,人類社會隨著時間的變遷法律的架構和作用也會以驚人的速度契合演進。遺產信托制度設計的初衷在于通過“誠實”和“信賴”來彰顯人類的高尚情操,但是也不能夠否認其所有權質的分離設計亦隱含著信托表里不一、規(guī)避法律限制和抗爭現(xiàn)狀的特征內涵。遺產信托源起于英國封建時代貴族土地主對國王的抗爭,“用益”設計作為當時的一種欺詐性手段被用于規(guī)避當時土地制度和限制繼承法律制度。早在身份法時代只有嫡長子才享有繼承權,為了規(guī)避和抵制這種局限,遺產信托巧妙的通過制度設計將繼承有形財產轉變?yōu)槔^承無形的信托利益。鑒于這種帶有欺詐性的設計,遺產信托的效力在設立之初才不被法律所認可。但是在變革制度與固有法制的不斷抗爭中,號稱國王之良心的衡平法院孕育而生,法律賦予其超過普通法院的裁量權。遺產信托自此從非法的地下傳統(tǒng)習慣轉為了可以見光的合法制度,遺產信托開始大為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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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
本文編號:8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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