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視角下誹謗罪的憲法分析
發(fā)布時間:2020-11-12 21:47
言論自由是一個社會極為重要的品格和價值之一,因為寬容、自由的氛圍可以提供個人智性健康成長和社會和諧發(fā)展的基礎。所以,言論自由被視為公民的基本人權(quán),以憲法性法律加以固定和呵護遂成為一種慣,F(xiàn)象。而作為普通法上的誹謗罪,其主要是為了保障公民的名譽、隱私等相關權(quán)利。由于言論自由和誹謗罪之間存在各不相同的價值取向,導致兩者在一定范圍內(nèi)的沖突,而近年來我國發(fā)生的一系列誹謗案,使人們對誹謗罪存在的合憲性發(fā)生疑問,誹謗罪仿佛成為扼殺公民言論自由的工具。因此,正確處理言論自由與誹謗罪之間的關系,使誹謗罪在言論自由的保護與限度的合理框架內(nèi)有效運行,對于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和和諧社會的發(fā)展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文章以言論自由的保護與限度為視角,全面分析和探討了誹謗罪的合憲性及其憲法控制,以探尋誹謗罪合理發(fā)展的制度路徑,避免其與憲法,特別是憲法規(guī)定的言論自由的沖突與矛盾。 文章主要由三個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提出了問題,并對言論自由及誹謗罪的相關內(nèi)涵和基礎理論作了介紹,分析和探討了言論自由與誹謗罪所保護的利益關系,指出言論自由對于促進個人自我實現(xiàn)、健全社會民主、維持健康社會環(huán)境具有重大的價值,而誹謗罪則保護的是公民的名譽權(quán)和隱私權(quán)等相關利益。 第二部分針對言論自由與誹謗罪之間的矛盾關系,以言論自由的限度為標尺,從言論市場合理限制的必要性,言論的雙階理論幾個方面,對誹謗罪進行檢驗,以證明誹謗罪的存在并不違背憲法,誹謗罪有其存在的憲法空間。 第三部分論述了誹謗罪的憲法控制理論,指出為避免誹謗罪的濫用造成對言論自由的侵害,使誹謗罪在一條合憲性道路上良性發(fā)展,應確立“實質(zhì)惡意”原則,對誹謗罪實行“雙軌控制”,“公領域”言論與“私領域”言論分離,公眾人物與一般公民分離,事實與觀點分離,并對誹謗罪確立一些合理的阻卻事由,以實現(xiàn)誹謗罪與言論自由之間合理的平衡狀態(tài)。
【學位單位】:湘潭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年份】:2008
【中圖分類】:D921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1章 言論自由與誹謗罪
1.1 解析言論自由
1.1.1 言論自由的界定
1.1.2 言論自由的價值分析
1.2 關于誹謗罪
1.2.1 誹謗罪基本范疇分析
1.2.2 誹謗罪之法益探討
第2章 言論自由的限制:誹謗罪的憲法證成
2.1 言論市場的合理限度
2.2 雙階理論與誹謗
第3章 言論自由限制的限制:誹謗罪的憲法控制
3.1 實質(zhì)惡意原則對誹謗罪的控制
3.2 誹謗罪的雙軌控制
3.2.1 “公領域”言論——“私領域”言論
3.2.2 公眾人物——一般公民
3.2.3 事實——觀點兩分法
3.3 誹謗罪的阻卻事由
3.4 余論
結(jié)語
參考文獻
致謝
附錄A (在學期間發(fā)表的學術(shù)論文)
【參考文獻】
本文編號:2881278
【學位單位】:湘潭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年份】:2008
【中圖分類】:D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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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引言
第1章 言論自由與誹謗罪
1.1 解析言論自由
1.1.1 言論自由的界定
1.1.2 言論自由的價值分析
1.2 關于誹謗罪
1.2.1 誹謗罪基本范疇分析
1.2.2 誹謗罪之法益探討
第2章 言論自由的限制:誹謗罪的憲法證成
2.1 言論市場的合理限度
2.2 雙階理論與誹謗
第3章 言論自由限制的限制:誹謗罪的憲法控制
3.1 實質(zhì)惡意原則對誹謗罪的控制
3.2 誹謗罪的雙軌控制
3.2.1 “公領域”言論——“私領域”言論
3.2.2 公眾人物——一般公民
3.2.3 事實——觀點兩分法
3.3 誹謗罪的阻卻事由
3.4 余論
結(jié)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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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炳爍;言論自由的法理學研究[D];吉林大學;2004年
本文編號:2881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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