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職務犯罪偵查權配置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9-07-23 21:26
【摘要】:職務犯罪偵查權一直是檢察改革的重點,如何合理配置職務犯罪偵查權,以及如何加強對職務犯罪偵查權的監(jiān)督是理論和實踐部門都十分關注的問題,具有深刻的理論價值和重大的現實意義。本文通過偵查權配置的基本理論研究、域外模式考察,分析了我國職務犯罪偵查權配置模式的現實問題,并以此為基礎,進一步明確了職務犯罪偵查權的主體,并對職務犯罪偵查權實施過程中的領導體制、權力監(jiān)督協(xié)同機制、一體化建設等問題進行了探究,旨在貫徹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前提下,選擇合理的配置模式,提高對職務犯罪的打擊效率。本文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職務犯罪偵查權配置的概述,首先,通過概念界定,總結了偵查權的本質特征:一是偵查權的主體只能是特定的偵查機關,應當具有合憲性;二是偵查權具體內容和行使必須嚴格依照法律;三是偵查權具有國家強制性;四是偵查權的目的是查明事實真相;其次,結合職務犯罪的特點,確立了職務犯罪偵查的價值取向:打擊犯罪、保障人權、最大效益;最后,并歸納出了關于權利配置的獨立、高效、制約性原則。第二部分是職務犯罪偵查權配置的模式考察,首先,對域外的職務犯罪偵查權配置模式進行了比較,通過合理性因素的挖掘,從中選擇了理論上適合我國國情的配置模式,即檢察機關模式,其次,針對我國的現行配置模式的特點進行了界定和評析,發(fā)現了可能的問題:我國雖然名義上是檢察機關模式,但在實際運行中存在很大的不足,主要體現在兩點:第一,存在名不副實的尷尬境地,具有重新確立的必要性;第二,對檢察機關模式的理解過于狹隘,具有很大的變革空間。第三部分是目前我國職務犯罪偵查權配置問題的具體展開,首先是由于地方對人財物的控制,使得檢察系統(tǒng)的垂直領導遭到了虛化,檢察領導體制的不獨立也直接導致了職務犯罪偵查部門的不獨立;其次,職務犯罪偵查權的多頭配置使得資源有限的檢察機關捉襟見肘,也降低了指揮協(xié)調、合力偵破大案要案的能力;再次檢察機關偵查措施不完善給職務犯罪偵查制造了障礙,偵查措施低效一方面影響案件本身,另一方面給紀委雙規(guī)超法辦案創(chuàng)造了空間,影響了領導體制的獨立。第四部分是職務犯罪偵查權配置的完善,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的意見和建議,主要是將《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中關于職務犯罪偵查一體化的有關理念進行一定程度的移植,在遵循實際國情的情況下進行適用,同時,結合新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對職務犯罪偵查措施提出建議。整體思路是,從特別偵查權著手,強化檢察機關辦案手段,使得分散的偵查權從黨政機關集中到檢察機關;隨著案源集中,加強線索管理平臺的建設,同時整合內部機構,擴大規(guī)模,建立強大的指揮中心;通過專業(yè)化職能機構分工,將偵查職能從訴訟職能中與公訴和其他職能分離,最終形成獨立的領導體系。
【學位授予單位】:南京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4
【分類號】:D924.3
本文編號:2518421
【學位授予單位】:南京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4
【分類號】:D924.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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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建國;張建兵;;新刑訴法背景下職務犯罪技術偵查措施的運用和思考[J];河北法學;2012年12期
2 蔡定劍;司法改革中檢察職能的轉變[J];政治與法律;1999年01期
,本文編號:2518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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