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虐童案件為視角論在刑法中增設“暴行罪”
發(fā)布時間:2019-09-24 14:20
【摘要】:兒童時期是人生身體、心理發(fā)育的關鍵時候,身心較為脆弱,易被侵害,是天然的弱勢群體。隨著全球社會生產力的迅猛發(fā)展,婦女兒童地位的提升,國際上對兒童的法律保護體系已經日臻完善。我國也漸漸建立了成型的兒童權利法律保護體系。然而在我國近年來,駭人聽聞的虐待兒童案件時有發(fā)生,且虐待行為手法層出不窮,而許多的虐待兒童案件中,對引起公憤的施暴者,竟無法以現行刑法中的罪名規(guī)制,這樣未能充分體現刑法對暴力行為的打擊和人身安全的特別保護。長此以往,不利于兒童的人身安全保護,極易給社會法治進程造成負面影響。本研究采用案例研究和文獻研究方法,通過近期發(fā)生的包括溫嶺幼師顏某等三個幼師虐待兒童的案例,探究這些案例可能涉嫌的罪名,總結社會對虐童案提出的入刑提議。思考總結該類虐童案使用暴力的特點,通過研究文獻,了解日本、英美對暴力行為的立法理念及法律規(guī)定。通過案例分析和文獻研究,本文得出以下結論:1、顏某等虐待兒童案例,根據我國刑法及司法實踐,施虐者不構成故意傷害罪、虐待罪、尋釁滋事罪等罪名。但其情節(jié)比較嚴重,應由刑法規(guī)制此類行為。2、多數虐童案件涉及對兒童的毆打等直接作用于身體的暴力,而我國對未造成傷害后果的暴力行為不以犯罪論處,不利壓制暴力行為現象。3、對比國外地區(qū)對未造成傷害后果的暴力行為的刑法立法情況,認為我國可以借鑒外國的經驗,在刑法中增設“暴行罪”,有利于懲罰和防止虐待兒童這一類罪行。
【學位授予單位】:暨南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4
【分類號】:D924.3
本文編號:2540910
【學位授予單位】:暨南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4
【分類號】:D924.3
【共引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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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25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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