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為
發(fā)布時間:2020-07-21 11:05
【摘要】:在刑事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著意識形態(tài)清醒的行為人借助酒精、麻醉品等使自己陷入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的狀態(tài),從而實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企圖逃避法律的制裁,這種行為即所謂的原因自由行為。我國現(xiàn)行刑法總則第18條第4款僅規(guī)定醉酒的人,應當負刑事責任,如此簡明的規(guī)定不足以應對紛繁復雜的刑事司法實踐和解決刑事司法實務中存在的各種問題。雖然刑法理論界對原因自由行為的可罰性已經基本形成了一定的共識,但關于原因自由行為理論其他方面仍存在著不少的爭議,并未形成全部的一致性意見。尤其目前原因自由行為所引發(fā)的社會危害性日益嚴重,促使其對刑事立法的要求愈加迫切,而這似乎已成為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的必然共識。系統(tǒng)梳理原因自由行為的相關理論,立足于我國立法與司法實踐,并合理借鑒外國立法模式,以期合理且明確的納入我國刑法立法體系之中,這無論對于我國刑法中原因自由行為的理論研究和立法實踐均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本文圍繞原因自由行為理論,共進行了五個部分的討論:第一部分,原因自由行為的概念及成立范圍。第二部分,原因自由行為與責任主義的關系。第三部分,原因自由行為的實行行為著手問題。第四部分,故意犯罪形態(tài)的原因自由行為。第五部分,原因自由行為的域外借鑒及我國的立法完善。在此基礎上,本文還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議和設立的罪名,以期更好的完善我國原因自由行為的理論與實踐。
【學位授予單位】:蘇州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8
【分類號】:D914
本文編號:2764325
【學位授予單位】:蘇州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8
【分類號】:D914
【參考文獻】
相關期刊論文 前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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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276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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