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國女性執(zhí)律師業(yè)的確立考論——兼論南京政府律師制度的“法統(tǒng)”傳承
發(fā)布時間:2024-06-30 18:12
1912年北京政府頒布的《律師暫行章程》,規(guī)定男子才有資格擔任律師,禁止女性執(zhí)律師業(yè)。眾多學者認為,近代中國允許女性執(zhí)律師業(yè),肇始于1927年南京政府頒行的《律師章程》;這項制度或傳承于北洋政府,或因1920年代中期婦女運動之推動。實際上這是不準確的。有資料表明,辛亥革命后廣東即規(guī)定"中華民國國民"可擔任律師;1919年2月,設在廣州的中華民國軍政府頒行《律師章程》,規(guī)定"中華民國人民"可任律師。而北洋政府,直至覆滅仍維持對女性執(zhí)律師業(yè)的禁條。從"法統(tǒng)"傳承看,南京政府的女律師制度是對南方政府的繼承。研究中國女律師制度確立的社會背景,不能局限于20世紀20年代中期的婦女運動,而應上溯至五四運動前的辛亥革命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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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二《福建暫行律師法》(1912年6月25日),《福建公報》第232號
圖一《廣東司法司初定各種章程》,粵東編譯公司,1912年不過,前述廣東《擬訂律師暫行章程》第一書:“中央政府律師法頒布時,須從其規(guī)定!盵25]這就是說,北京政府1912年9月公布的在全國范圍內(nèi)施行的《律師暫行章程》頒布后,廣東的女律師制度也就不再執(zhí)行了。
圖三1923年8月北洋政府《修正律師暫行章程》
南京政府的女律師制度,并非源自北洋政府。南方政府1919年2月規(guī)定女律師制度后,北洋政府并未跟進,律師制度形成南北差異。例如1923年8月,北洋政府《修正律師暫行章程》(共39條),仍禁止女子執(zhí)律師業(yè)。其第二條規(guī)定,律師資格之一為“中華民國人民滿20歲以上的男子”[36](圖三)....
圖一《廣東司法司初定各種章程》,粵東編譯公司,1912年
在民國初年,廣東率先承認女律師的法律地位,異于其他省份,顯然是超前的。例如,幾乎同時頒行的《江蘇律師暫行章程》“律師之資格及職務”第二條,明文禁止女性執(zhí)律師業(yè):欲為律師者須具左列諸條件,一“為本國人民有行為能力之成年以上男子”[23]。與廣東毗鄰的福建也禁止女性從事律師行業(yè)。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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