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登記對抗主義在動產物權變動中的法律適用
發(fā)布時間:2024-11-07 20:07
動產被劃分為一般動產和特殊動產,一般動產物權變動的效力采取交付生效主義,特殊動產物權變動效力采取登記對抗主義!吨腥A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24條規(guī)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按照這一法條,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特殊動產物權變動自交付(也有一些學者認為達成合意)時起生效,登記僅具有對抗第三人效力。我國民法繼受了物債二分的潘德克頓體系,這一體系對物權和債權有嚴格的區(qū)分,物權是具有排他效力的絕對權;谖餀嗟呐潘,我們會對特殊動產物權變動效力采取登記對抗主義產生疑問:在沒有完成登記的情況下,買受人取得的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權利是否為物權?如果這一權利不是物權,認為物權變動自交付時起已經生效就會存在邏輯矛盾。由此可見,登記對抗主義和我國物債二分的民法體系之間相互沖突。既然如此,特殊動產物權變動的效力適用登記對抗主義會出現(xiàn)哪些問題?立法機關針對這些問題采取了哪些對策?效果又如何?我國在制定民法典時應該怎樣完善特殊動產物權變動模式? 通過本文,作者對登記對抗主義在動產物權變動中的適用現(xiàn)狀進行了全面分析。首先,從交易效率和侵權責任認定角...
【文章頁數(shù)】:33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我國特殊動產物權變動的立法現(xiàn)狀
一、特殊動產物權變動采登記對抗主義的理由
二、《物權法》第24條的理論爭議
(一) 特殊動產登記的效力
(二) 特殊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時間
三、登記對抗主義在適用中的問題
四、小結
第二章 特殊動產物權變動采登記對抗主義之理論質疑
一、登記對抗主義與物權變動的關系分析
(一) 物權變動模式的比較立法
(二) 公示生效主義與公示對抗主義并存之矛盾分析
二、登記對抗主義與物權法理論之沖突
(一) 登記對抗主義與公信原則的矛盾分析
(二) 登記對抗主義對善意第三人保護的影響
(三) 登記對抗主義與我國民法體系的內在矛盾
第三章 登記對抗主義在司法實踐中的困境
一、一次性買賣的法律關系分析
二、多重買賣的法律關系分析
三、小結
第四章 特殊動產物權變動模式之完善
一、《買賣合同司法解釋三》第10條之評析
二、現(xiàn)行立法下的完善建議
(一) 交付的雙重效力
(二) 登記的性質認定
(三) 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協(xié)調
結論
參考文獻
本文編號:4011711
【文章頁數(shù)】:33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我國特殊動產物權變動的立法現(xiàn)狀
一、特殊動產物權變動采登記對抗主義的理由
二、《物權法》第24條的理論爭議
(一) 特殊動產登記的效力
(二) 特殊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時間
三、登記對抗主義在適用中的問題
四、小結
第二章 特殊動產物權變動采登記對抗主義之理論質疑
一、登記對抗主義與物權變動的關系分析
(一) 物權變動模式的比較立法
(二) 公示生效主義與公示對抗主義并存之矛盾分析
二、登記對抗主義與物權法理論之沖突
(一) 登記對抗主義與公信原則的矛盾分析
(二) 登記對抗主義對善意第三人保護的影響
(三) 登記對抗主義與我國民法體系的內在矛盾
第三章 登記對抗主義在司法實踐中的困境
一、一次性買賣的法律關系分析
二、多重買賣的法律關系分析
三、小結
第四章 特殊動產物權變動模式之完善
一、《買賣合同司法解釋三》第10條之評析
二、現(xiàn)行立法下的完善建議
(一) 交付的雙重效力
(二) 登記的性質認定
(三) 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協(xié)調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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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401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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