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征收法律制度探索及完善
發(fā)布時間:2017-12-14 17:05
本文關鍵詞:集體土地征收法律制度探索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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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土地征收是國家為了公共目的而強制取得其他民事主體土地并給予補償的一種行為,在我國,主要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將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并給予補償的行政行為。由于我國的土地征收制度產生于計劃經濟時期,在目前許多條件發(fā)生了變化的情況下,征地制度仍基本保持原有的做法,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偏低,從而引發(fā)了許多社會矛盾和土地糾紛。因此本文試圖通過對我國土地征收法律制度進行系統而深入的研究,以期尋求一條適合我國社會主義經濟發(fā)展要求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以促進社會經濟的持續(xù)、健康、穩(wěn)定發(fā)展。 我國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曾經為國民經濟建設和發(fā)展做出了重大的貢獻,但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其已不適應市場經濟的發(fā)展要求。首先,與資本主義國家多為征收私人土地,產權明晰,土地所有人對征地行為有一定的制約作用相比,我國征收的是集體土地,集體土地產權模糊,主體不明,缺乏所有權主體對土地征收的制約作用,因此產生了大量的侵權行為;其次,對征地的“公共利益”概念沒有嚴格的界定,征地范圍模糊不清,不利于耕地保護;第三,征地補償標準測算不科學,與地價無關,已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第四,征地補償費分配和使用不規(guī)范,征地補償費沒能達到其應有的目的,被征去土地的人民群眾生活就業(yè)困難;第五,征地程序尚不完善。征地公告程序不完善,缺乏獨立于征地雙方的裁決、申訴程序。據有關數據表明,農民上訪事件的1/3是因為土地問題,而其中60%與征地有關,在征地中滋生了腐敗。在這種背景下,我國法律界及相關政府部門對土地征收法律進行了廣泛的探討,但仍沒有能找到一系列的方法來解決征地問題。所以,當前對土地征收法律加以研究有較大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本文將對土地征收法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理論分析,找出問題產生的根源所在,提出集體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完善的構想。具體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闡述:結合國際上相關國家的做法和經驗,對征地范圍加以討論,界定一個合理的“公共利益”框架,藉以約束征地權利的“濫用”;對征地補償標準和形式加以探討,針對當前的土地征收中補償標準普遍較低的現狀,參考國外的征地補償辦法,分
【學位授予單位】:中國海洋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05
【分類號】:D922.3
【引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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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劉峰;我國農村征地與拆遷法律制度完善研究[D];湖南師范大學;2007年
2 秦朝勇;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研究[D];華中科技大學;2006年
,本文編號:1288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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