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員會的行政主體地位思考
發(fā)布時間:2020-07-27 20:05
【摘要】: 我國憲法規(guī)定村民委員會是我國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但何謂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又如何?本文從分析村民委員會的概念界定、產生過程等入手,以公共行政為切入點,在重構行政主體概念的基礎上,結合現(xiàn)有法律法規(guī)中涉及村民委員會職權的相關規(guī)定及農村土地征收等引發(fā)的糾紛事件和案例,重點分析了村民委員會的行政主體地位及具體歸類問題,即在當前我國應當從法律上確立村民委員會的獨立行政主體和行政訴訟主體地位,也就是說村民委員會應該是一類單獨的行政主體,筆者設想將其歸為地域團體,而不是僅僅將其簡單歸為法律、法規(guī)授權組織。全文除引言外,分為四章: 引言部分,簡單闡述了當前新農村建設背景下,村民委員會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然而對其研究卻不夠,現(xiàn)有研究多集中政治學、社會學研究,法律研究也多為憲法研究,行政法角度研究其法律地位的很少。本文正是從這一角度進行嘗試,以期有所進益。 第一章,從一則報道引出村民自治背景下有關村民委員會的一些思考,并就此對村民自治、村民委員會作概念分析、比較。明確本文論述的村民委員會的行政主體地位是從廣義的村民委員會的意義上來說的,并具體分析了狹義村民委員會與村民小組、村民會議、村集體經濟組織等幾個相關概念的區(qū)別。 第二章,對行政主體理論進行檢討。論述了域外有關行政主體的理論及變遷,在此基礎上,反思我國當前的行政主體理論,發(fā)現(xiàn)其中存在一定缺陷,這導致我們對一些組織機構的地位、性質認識不清,在借鑒與重構的基礎上,得出了行政主體的具體判斷標準,為下文的論述提供理論基礎。 第三章,重點論述村民委員會的行政主體地位。首先對目前學界對村民委員會的一些爭議進行了闡述,包括對其法律主體地位、訴訟主體地位等的各種觀點;其次整理了現(xiàn)行涉及村民委員會職權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包括憲法、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等,從現(xiàn)行法律制度層面討論村民委員會的法律地位;接著參照上文行政主體的判斷標準,結合現(xiàn)有法律的規(guī)定及學者的爭議觀點,分析村民委員會具有的公共權力和法人地位,從而得出村民委員會具有行政主體地位的結論;最后,在此基礎上,提出了解決農村糾紛的一種思路,即行政訴訟的適用問題。 第四章,進一步論述了村民委員會的行政主體種類歸屬問題,以期對村民委員會行政主體地位問題有更深一層認識。通過介紹比較了國外的一些理論歸類,主要是法國、德國和日本的理論研究,結合目前國內的一些歸類情況,筆者提出了將其歸為地域團體的設想。 據(jù)此,明確了村民委員會的法律地位,這將為解決農村問題提供法律視角,能更好地規(guī)范村民委員會依法行使公共權力,將農村建設納入法治化軌道。同時應該在法律建設層面完善統(tǒng)一相關法律規(guī)定,盡快將對村民委員會的相關訴訟納入行政訴訟的范疇,切實地維護廣大村民的利益。
【學位授予單位】:中國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07
【分類號】:D921;D922.1
本文編號:2772311
【學位授予單位】:中國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07
【分類號】:D921;D922.1
【引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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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曾子歡;試論新時期村委會行政主體地位[D];蘭州大學;2009年
本文編號:277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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