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技術漏洞獲取虛擬貨幣行為的定性
發(fā)布時間:2019-10-14 05:29
【摘要】:虛擬貨幣并非真實的貨幣,但其存在一定的價值性,并區(qū)別于別的類型的貨幣存在。利用技術漏洞獲取虛擬貨幣的行為是指,利用網絡技術漏洞和不成熟在電子交易的過程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獲取他人虛擬貨幣財產的一種行為。這一行為包括行為主體(利用技術漏洞者)、行為內容(利用技術漏洞獲取)和行為對象(虛擬貨幣)三個部分,三個部分緊密相連不可分割。利用技術漏洞獲取虛擬貨幣行為,具有隱蔽性、手段具有特殊性、目的具有單一性以及主體具有高智商化,并且在表現(xiàn)形式上還有所不同,分為直接利用技術漏洞獲取虛擬貨幣行為和間接利用技術漏洞獲取虛擬貨幣行為這兩種不同的行為,不同的行為表現(xiàn)或對應的內容有所不同,在定性時應當予以區(qū)別對待。 目前,對于利用技術漏洞獲取虛擬貨幣行為的定性爭議主要存在著“盜竊罪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說”“侵占罪說”“無罪說”幾種不同的觀點。幾種不同的觀點都認為,利用技術漏洞獲取虛擬貨幣的行為符合其罪的構成要件,但其學說觀點都沒有全面的看待該行為的各種表現(xiàn)形式。所以說,各個觀點都存在片面和絕對化的問題,不能全面的概括利用技術漏洞獲取虛擬貨幣行為的各種表現(xiàn)形式。因此,單純的采信某一觀點,并不能對利用技術漏洞獲取虛擬貨幣的行為作出準確的界定,利用技術漏洞獲取虛擬貨幣的行為界定需要從更深層次的角度,全面的剖析。 對于利用技術漏洞獲取虛擬貨幣行為的準確定性,需要澄清一些理論層面的問題:“虛擬貨幣”是否屬于財產,“虛擬貨幣”可以作為侵財類犯罪的客體存在;詐騙罪與盜竊罪兩者之間的關鍵區(qū)別在什么地方,需要從多方面來考慮;盜竊罪之中的秘密竊取的認定,應當從主客觀的角度來分析;詐騙罪之中的詐騙行為認定,應當從行為的具體表現(xiàn)著手。 對利用技術漏洞獲取虛擬貨幣行為進行準確定性,,應區(qū)分不同的利用技術漏洞表現(xiàn)形式進行。具體的行為類型可以分為:直接利用技術漏洞獲取虛擬貨幣的行為和間接利用技術漏洞獲取虛擬貨幣的行為兩種,直接利用技術漏洞獲取虛擬貨幣行為應當以盜竊罪對其加以定性,而間接利用技術漏洞獲取虛擬貨幣行為則可以分為不同情況,主要也是通過盜竊罪與詐騙罪對其加以定性。
【學位授予單位】:湘潭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4
【分類號】:D924.3
【學位授予單位】:湘潭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4
【分類號】:D924.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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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張明楷;;盜竊與搶奪的界限[J];法學家;2006年02期
2 柳s
本文編號:2549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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