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融資權與刑罰權的法律平衡:以非法集資為例(英文)
發(fā)布時間:2024-06-28 22:28
本文以非法集資為例并聚焦于自由融資權與刑罰權之間的關系。自由融資權源于所有權理論、經(jīng)濟學上的金融自由和法學上的合同自由。然而,運用刑罰權打擊集資是自由融資的最大威脅。政府限制自由融資權的真正合法性在于保護不特定投資者并預防社會風險。因此,建議將合格投資者界定為法人的特定投資者,將三代以內(nèi)直系或旁系親屬、雇主和所投資企業(yè)界定為自然人的特定對象。同時,適用非法集資罪,將法人向50名以上非特定投資者或向200名以上特定投資者借貸或發(fā)行證券界定為犯罪,并將自然人向200名以上非特定對象借貸也界定為犯罪。但是,自然人向特定對象借貸和法人向第一類和第二類特定投資者借貸或發(fā)行證券例外。
【文章頁數(shù)】:32 頁
本文編號:3996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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