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助學貸款信用保險的風險控制研究
第一章 緒論
自 20 世紀 80 年代末,我國高校開始對入學的新生收取住宿費和學雜費,隨著我國教育政策由精英教育向教育普遍化的轉(zhuǎn)變,至 1998 年,我國除了部分特殊專業(yè),國內(nèi)高校普遍實行教育收費制,這就使得處于“弱勢地位”的家庭貧困生均被擋在了大學門外。針對該情況,1999 年 6 月,我國政府首次在全國范圍內(nèi)推廣了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制度,即由家庭經(jīng)濟困難的學生向就學院校申請助學貸款,再由高校統(tǒng)一向銀行辦理。但助學貸款居高不下的還款違約率和不斷增長的追償成本使得銀行放貸的積極性被嚴重挫傷,“惜貸”現(xiàn)象出現(xiàn)。如何轉(zhuǎn)移和化解銀行放貸后的回收風險日漸成為我國助學貸款政策能夠穩(wěn)健推進的關鍵。
保險作為風險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是風險轉(zhuǎn)移的重要途徑,伴隨著銀保合作的不斷密切,其風險分攤和損失補償?shù)幕竟δ苋諠u引起社會各界的重視。2006 年 11月,《江蘇省大學生信用保險助學貸款實施辦法(試行)》首次結合了當時國家助學貸款的模式,將保險引入至國家助學貸款的運行機制,同年華安保險推出了學貸險。隨后中國人民銀行充分肯定了學貸險即“保險+貸款”的模式,并正式提出各銀行業(yè)金融機構要加強與保險機構的合作,探索將保險引入助學貸款業(yè)務的新途徑,有效轉(zhuǎn)移和防范助學貸款風險①。截至 2013 年底,華安保險累計承保了 73.23 萬筆助學貸款的信用風險,承保貸款金額 36.20 億元,圓了 36.29 萬貧困學子的大學夢②,但學貸險承保的貸款筆數(shù)和規(guī)模僅占同期我國國家助學貸款相應總額的 4.58%、4.21%③,承保的助學貸款規(guī)模有限,這與我國學貸險經(jīng)營主體數(shù)量少密切相關,究其深層原因,還是由于我國學貸險發(fā)展時間短,風險控制體系未完全成熟,加之其“保本微利”的定價原則,保險公司對其經(jīng)營持觀望態(tài)度。因此,對學貸險的風險及其形成原因進行分析,以降低學貸險風險,對于日后學貸險經(jīng)營主體的增加,保障學貸險的可持續(xù)發(fā)展有著重要影響。
通過學貸險的實施,我國保險公司社會管理的職能得到了充分體現(xiàn),有利于保險行業(yè)社會形象的挽回。其次,學貸險在不增加財政負擔的情況下,有效降低了國家助學貸款借款學生的違約率問題,有利于政府“不讓任何一個人因貧困而失學”目標的實現(xiàn);第三,學貸險有效轉(zhuǎn)移了貸款銀行的借貸風險,改善了其與借款學生的關系,緩解了銀行自身降低貸款不良率考核目標與國家助學貸款低回收率之間的矛盾;第四,學貸險的實施,讓貧困學子因助學貸款的保障而得以順利完成學業(yè),有利于高校提高學生入學率,獲得穩(wěn)定的教育經(jīng)費來源;第五,學貸險的實施,解決了貧困學子信用不足和弱擔保的難題,圓其“大學夢”。因此,對于學貸險的風險及其風險控制進行研究,以確保學貸險的可持續(xù)發(fā)展已經(jīng)成為保險、銀行、政府、學生和高校各方主體關注的焦點,具有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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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學貸款,在國外被稱為學生貸款(student loan),該政策最早出現(xiàn)在二十世紀初,并于二三十年代在歐美地區(qū)發(fā)展為小額的助學貸款項目,七十年代,國家助學貸款在發(fā)達國家越來越普及。進入八十年代中后期,財政經(jīng)費的緊張使得國家不得不重新審視該時期的助學貸款制度,一方面,高昂的學費加劇了學生上學的負擔,另一方面,單純依靠教育機構等相關部門支出的助學貸款機制則必將引起財政危機 (Charles C.Killingswort,1967)④,學生貸款資助規(guī)模的增速與高校學雜費的增速不匹配即供不應求(Charlene Wear Simon,1998)問題要求助學貸款制度進行改革,引入納稅人(政府)、學生、學生家長和慈善家多方主體來進行教育成本的分攤(Bruce D.Johnston,2003)。對于發(fā)展中國家,助學貸款的運行機制應引入“信用回收機構”,如稅收部門、社會保險機構,防止助學貸款拖欠問題的加劇。同時,畢業(yè)生的收入情況應被納入到影響貸款償還因素的范圍內(nèi)來,對申請貸款的學生確定其他支持性的目標成為可能(Douglas Albrecht,Adrian Ziderma,1992)⑤。
楊向前和吳鳳羽(1999)最早提出了高等教育學生保險貸款產(chǎn)品設計的構想,并對這種保險貸款的基本精算原理和原理特征進行了分析;華安保險在 2006 年 6 月推出國內(nèi)首款學貸險(張培娟,2006);之后陳師穎(2007)通過將信用保險和助學貸款相結合的方式,提出了動態(tài)助學貸款信用保險的模式,從而實現(xiàn)了真正的助學貸款商業(yè)性與政策性相結合。學貸險的實踐結果證明:將商業(yè)保險融入到國家助學貸款機制是符合市場經(jīng)濟發(fā)展需求的選擇(李梓寧,2008)。
學貸險能夠?qū)崿F(xiàn)政府、高校、貸款銀行、借款學生和保險公司的共贏(劉策,2010;臧興兵,2011)。學貸險的實施,有效轉(zhuǎn)移了貸款銀行的借貸風險,擴大了貸款銀行的貸款規(guī)模,有利于其業(yè)務的發(fā)展(張川霞,2007);保險公司的信用擔保服務使得借款學生能夠順利申請到國家助學貸款,從而獲得穩(wěn)定的學費來源以完成其學業(yè)(余香,2013);這同時也增加了高校教育經(jīng)費的來源(鄭立平,趙文棟,2013);在不增加政府財政負擔的前提下,學貸險有效推動了我國的教育公平,有利于政府“不讓任何一個人因貧困而失學”目標的實現(xiàn)(李小熱,2011),是我國保險公司社會管理職能的重要體現(xiàn),有利于良好公司形象的樹立(李畫,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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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學貸險基本理論及美國相關風險控制經(jīng)驗的啟發(fā)
我國的國家助學貸款是指由政府主導,財政貼息,金融機構向高校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提供的旨在幫助高校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解決學費與住宿費的信用助學貸款。根據(jù)我國保監(jiān)會的規(guī)定(保監(jiān)產(chǎn)險[2010]1039 號),學貸險項下所涉及的國家助學貸款是指金融機構根據(jù)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向借款學生發(fā)放的、享受國家財政貼息的就學地或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學貸險是指由貸款銀行作為投保人,以貸款銀行對借款學生的貸款本金或貸款本金和利息為保險標的,向保險人投保,并支付一定的保險費,當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借款學生未按時按額還款等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的保險事故時,由保險人代借款學生向銀行償還貸款的保險險種,是對個人信用保險的一種創(chuàng)新和延伸。
個人信用保險擔保的主要是債務人的信用風險。信用交易中,當借款人未如期償還其債務或履行其義務時,貸款機構將遭受損失,這種借款人違約的可能性被稱為信用風險。信用風險的大小主要取決于借款人的財務狀況和風險狀況,是金融業(yè)所面臨的主要風險。在現(xiàn)實生活中,信用風險既可以是借款方故意不履行契約中的義務,也可能是借款方無力履行契約義務造成的違約。本文中的信用風險主要是指因借款學生不能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時所產(chǎn)生的信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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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貸險的保險責任包括:一是保險期間內(nèi),借款學生身故(包括被法院宣告死亡)或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保險公司在保險金額限度內(nèi),按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助學貸款借款合同項下未償還的保險標的的損失并放棄追索權;二是借款學生每連續(xù)三個月或每累計六個月未履行借款合同約定的還貸義務,保險公司在保險金額限度內(nèi),按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助學貸款借款合同項下該連續(xù)三個月或累計六個月內(nèi)未償還的保險標的的損失,然后再向違約學生追償;三是事先經(jīng)保險公司書面同意而支付的訴訟費用或仲裁費用,保險公司也負責賠償。但該項費用在保險金額限度內(nèi),以借款合同項下借款學生未償還的借款本金的 20%為限11。
從學貸險保障范圍可知,學貸險承保的主要是因借款學生未按時按額還款給貸款銀行造成的損失,借款學生的信用風險是學貸險實施過程中所面臨的最核心風險。
在信用保險中,信用所代表的財產(chǎn)利益關系并不是即時履行的,而是一種諾成性交易行為,借款方的“承諾”及其“將來履約”會形成信用交易結果的不確定性,從而使得貸款方會因借款方的違約而產(chǎn)生損失。信用作為一種可期待利益,實際是貸款方對借款方的權利暫時讓渡,當借款方按事先的承諾按時履約時,貸款方即可順利取得之前讓渡的權利,此時,信用就從可期待利益變?yōu)榱诵刨嚴,貸款方獲益。但顯然實際中受各種因素的影響或制約,信用交易的完成并未能全部向預定的方向發(fā)展。
信息不對稱理論認為在市場交易中,基于交易各方對信息掌握程度不同的前提,該理論認為在交易過程中,信息掌握程度高的一方相對于信息掌握程度低的一方要更為有利。在信用交易中,隨著交易數(shù)量和交易規(guī)模的變化,各方對交易對象均無法完全了解,當債權人對債務人信息了解程度低于債務人對其了解程度時,這就為債務人產(chǎn)生違約風險即信用風險提供了可能,且這種可能性將隨著交易規(guī)模的擴大而增加。
美國聯(lián)邦助學貸款的還款方式較多,借款學生選擇范圍較廣,可以根據(jù)自己的實際情況自由選擇。目前借款學生采用較多的還款方式及具體實施辦法如表 2-1 所示。此外,針對部分未就業(yè)、就業(yè)收入低、身體客觀原因?qū)е碌慕?jīng)濟困難或從事學生貸款指定可優(yōu)惠職業(yè)的借款學生,政府將對其借款實行部分或全部的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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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jié) 華安保險及其學貸險概述 ..................................... 10
第二節(jié) 安徽華安保險學貸險的實施現(xiàn)狀 ............................... 11
一、安徽華安保險學貸險的業(yè)務流程及業(yè)務發(fā)展情況 .................. 11
二、安徽華安保險學貸險各方主體的關系 ............................ 14
第三節(jié) 安徽華安保險學貸險中的風險及其形成原因 ..................... 15
一、安徽華安保險學貸險的風險 .................................... 15
二、風險的形成原因 .............................................. 15
第四節(jié) 安徽華安保險現(xiàn)有的學貸險風險控制措施及不足 ................. 19
一、安徽華安保險現(xiàn)有的學貸險風險控制措施 ........................ 19
二、安徽華安保險現(xiàn)有學貸險風險控制措施的不足 .................... 22
第四章 降低我國學貸險風險的建議 ........................... 24
第一節(jié) 從政府的角度 ................................................ 24
一、加快征信體系建設步伐,建立個人信用評價體系 .................. 24
二、健全學貸險相關法律 .......................................... 24
三、鼓勵更多的保險公司參與到學貸險經(jīng)營中來 ...................... 25
第二節(jié) 從高校的角度 ................................................ 25
一、完善部門機構建設,建立學生信用檔案 .......................... 25
二、加強對學生誠信教育的廣度和深度 .............................. 26
第三節(jié) 從貸款銀行的角度 ............................................ 26
一、提高借款學生的還款便利性 .................................... 26
二、規(guī)范貸后管理工作 ............................................ 27
第四節(jié) 從借款學生的角度 ............................................ 27
一、扎實專業(yè)基礎,增強自身就業(yè)競爭力 ............................ 27
二、提高自身的誠信意識和還款意識 ................................ 27
第五節(jié) 從保險公司的角度 ............................................ 28
一、建立借款學生信用風險評估體系 ................................ 28
二、擴大生源地助學貸款模式的試點范圍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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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降低我國學貸險風險的建議
基于對安徽華安保險學貸險實施案例的研究可知,我國學貸險涉及的業(yè)務主體較多,相互間聯(lián)系密切,且每個主體在學貸險業(yè)務流程中的“作為”或“不作為”均會對學貸險風險即借款學生信用風險的形成產(chǎn)生重要影響。因此,降低我國學貸險風險必須從政府、高校、貸款銀行、借款學生和保險公司五方出發(fā),共同努力,以促進學貸險的可持續(xù)發(fā)展,保障我國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穩(wěn)健運行。
學貸險作為我國個人信用保險的險種之一,自身的屬性決定了其良性發(fā)展與個人征信體系的完善密切相關。學貸險風險控制要求我國政府需加快征信體系的建設步伐。因此,我國政府應通過相關征信政策的制定,增加個人信用信息的供給渠道,以擴大征信系統(tǒng)中的個人信用信息量,,為學貸險在承保、理賠和追欠、追償?shù)拳h(huán)節(jié)進行風險控制做準備。其次,政府應擴大信用信息的開放范圍,通過實施學貸險相關信息的網(wǎng)絡聯(lián)網(wǎng),以便信息的及時、全面供給,并把整合后的信息共享于學貸險的相關機構、部門,從而減少學貸險風險控制過程中信息不對稱現(xiàn)象,這同時也可以有效解決保險公司因信用查詢費用而導致的經(jīng)營成本上升。在信用供給體系、信用登記體系逐漸健全的基礎上,不斷完善我國的個人信用評價體系,將借款學生的違約行為納入到個人信用評價體系中,并與其就業(yè)等社會活動相聯(lián)系,同時延長個人信用信息的保存時間,以對借款學生形成更有效地約束,從而減少學貸險中借款學生信用風險發(fā)生的可能性。
法律的強制性是保障學貸險有效運行的重要前提和手段。為保障學貸險的有序運行,降低學貸險風險,我國政府應盡快出臺學貸險相關的基本法律,如《國家助學貸款法》等,將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從而形成對相關主體的法律約束。其次,在學貸險的實施過程中,社會信用環(huán)境是學貸險順利推行的重要外部條件,但我國目前的信用法律制度仍不完善,如失信懲罰機制等,針對此,為了優(yōu)化學貸險的經(jīng)營環(huán)境,降低我國學貸險風險,政府應加快“個人征信管理法”、“信用評級管理辦法”及“失信懲罰機制”等相法律法規(guī)的建設進程,完善學貸險相關的信用管理制度。通過法律的手段,使我國學貸險在今后的運行逐步實現(xiàn)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及違法必究,從而對學貸險中借款學生的信用風險進行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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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其次,助學貸款作為大多借款學生的第一筆信用交易記錄,對借款學生之后的信用交易將產(chǎn)生重要影響,且其影響將隨著我國征信體系的不斷完善和信用經(jīng)濟的不斷發(fā)展而更加顯著。因此,借款學生應提高自身的還款意識,主動了解國家助學貸款的還款流程等相關知識,主動與貸款銀行或保險公司取得聯(lián)系,尤其是在非就學地工作的借款學生,其在更換聯(lián)系方式時,更是應主動聯(lián)系學貸險相關主體,這也方便保險公司及時與其溝通,進行還款提醒等工作,以避免學生忘記還款等現(xiàn)狀的出現(xiàn),降低學貸險的風險。
參考文獻(略)
本文編號:34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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