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實證法中的正當性解讀
論文摘要 實證法注重法律的規(guī)范性,邏輯性與體系性。這種見法不見人的視角背后是對法律運行的整體性、法律實踐的復雜性的喪失。但是,解讀實證法進而探求法律所表達的價值要素,根據人在現實生活中對實在法的理解及運用,法律的正當性通過制度性的方式得以昭示。
論文關鍵詞 實證主義 正當性 語義分析
法律與正當性的關系是一個長盛不衰的話題。法律實證主義總是在某種程度上排斥正當性問題進入其研究視野。但是,實在法上的權利所體現出的正當性是否僅僅出于某種社會認同,還是能在特定實在法中找到價值支撐關系到對法律定義的基本看法。本文試圖以此為基礎對實證法中的正當性進行法律價值層面的解讀。
一、對實證法規(guī)范性的正當性解讀
作為一種研究方法,從實證主義的視角看,法律只是它能被科學定義的部分,而不是法律的全體。但是,我們可以通過它來反思法律的整體性。因為,整體性認知它構成了人們對法律理解的重要維度。這種理解把法律看成是一個實踐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法律是復雜的。特別是在司法領域中,法官并非盲目地適用法律,而是在對法律規(guī)范的認識過程中理解其意義并進行價值選擇。這種選擇并非建立在法律現實主義基礎上的諸如法律人的個人素質或者當事人的身份特征對法律判斷的影響之上,而是建立在以實在法為基礎的價值理解及其對法律運行制度性的正當性解讀。它超越了法律實證主義的范圍并在特定的法律實踐中發(fā)揮作用。
邏輯分析是實證分析的基本內容,就邏輯視角而言,法律實證主義主張法律規(guī)范的邏輯結構是認識法律科學性的基本方式。法律規(guī)范中雖然存在著諸規(guī)范的邏輯關系,但也同時存在著多種價值判斷,價值判斷通過某種邏輯關系所體認,法律的公正性通過這種方式加以表達。法律規(guī)范的價值要素與法規(guī)范的實在性并不矛盾,這種價值要素通過法律整體解讀的方式區(qū)別于法規(guī)范體系之外的其它體系及其規(guī)范性強制(如道德強制與習慣強制)類型。法律規(guī)范的價值要素展現或隱藏于法律中,法律的公正性即以這種價值要素為中心。法律的價值要素以邏輯推理的運用為連接形式。
語義分析也是實證分析的一種重要方法。如何通過區(qū)分法規(guī)范與其它規(guī)范體系中的價值要素,需要我們通過分類的方式以語義分析為框架。因此也必須通過語義分析對不同語境下的詞的理解來澄清其相應的含義,明晰詞語的相互關系。在分析法律的規(guī)范性時,對一些詞語進行語義分析以減少誤解和推理中的誤用。在特定語境下,詞的表達方式及使用將受特定語境的限制。從語言的表達形式看,某個詞的使用可能具有相當復雜的原因及偶然性,只有將這個詞作為一個概念與其所包含的具體含義相關聯并在概念之間的關聯之間進行理解和推理,法律中的各種范疇之間的含義才能被理順出來。因此,思想把握世界的方式是以概念為中介的,它表征著人的認識能力和理論水平。人們對法律范疇的運用是對法律現象不斷深化認識的結果。法律范疇作為邏輯思考方式,是人們對法律進行理性分析的產物。人們了解法律也是同這些范疇打交道開始的。但是范疇作為詞并不賦予其本身以固定不變的含義,而是表現在被理解的事物當中,“一個名稱的含義有時是由指向它的預提者來解釋” 。可見由范疇所構筑的實踐理論更為重要的是如何理解它,并通過語義分析來廓清它的含義。人們不只用單一的范疇來表達某一思想,而是通過語句,由于法律是一個緊密相關的規(guī)范的整體,規(guī)范中的詞語與待規(guī)范之事實相關聯組成了一定的意義表達,這種表達在邏輯上又形成了一個概念的體系。由于立法的成熟度,法律規(guī)范中的部分的邏輯混亂導致這種邏輯體系并非與現實的法律相吻合。這種由法律中抽象出來的邏輯關系因其抽象性和高度的概括性預留了法律發(fā)展的空間。
實證法理論給我們展示了一幅關于法律的科學性的圖景,一種通過實證的方法精確地定義法律的科學,法律體系中的價值要素經過方法上的嚴格過濾的同時也把暗含于特定法律體系中的價值要素同樣地排除掉了。因為這種價值要素可能存在于特定的法律體系中,而對于另一法律體系來講可能也存在某種價值要素,但二者并不一致。用一個通俗的比喻來講,如同法律實證主義者告訴我們人都有皮膚一樣,他不能進一步解答為會么有的人是黑皮膚,有的人是白皮膚,雖然黑色與白色本身并不構成皮膚的普遍特征。但是對一個人來講,因為他是具體的,他或者是黒皮膚或者是白皮膚,黒與白總是存在于某個具體的人身上,我們不能把它除掉。雖然法律中的價值不具有普遍的實踐性,但是對于特定的法律制度來講,它是確實地存在的,這種非普遍的實在性就成為我們訴之正當性的核心。法律實證者冒著與社會相分離的風險與規(guī)范法學冒著對法律實在性的分裂的風險一樣,都沒有對這種價值要素進行很好地說明,而在法律實踐中對于合法律性與正當性進行分析是很有必要的,因為我們總是生活在具體的法律關系中而不是抽象的法律的結構中。
二、 實證法運行中的公正性的解讀
特定法律中總是存在著一些由特定法律構造出的價值要素,通過法規(guī)范所建立起來的正當性不僅僅意味著簡單地對應規(guī)則的合法性,而且包含著這種價值要素的理解。這種對法規(guī)所建立起來的價值要素與法規(guī)范本身的運行是不能分割的。如果我們把實證法理論喻為一種“見法不見人的視角”的話,那么,當我們把法律看作一個過程,一個有人在參預的過程而言,它就會轉換為一種“見法又見人的”視角。人是在深刻地理解中運用著法律規(guī)范。
實證法的運行是以規(guī)范性的方式展現在我們面前的一個整體,法律在社會實踐中不斷反思其規(guī)范性而不斷發(fā)展。它不是簡單地對事實的描述,而是對人的社會行為的某種預期及后果處置。這種規(guī)范性的法律形成一個體系,構成社會主體行為的法律環(huán)境并在制度化的實踐中發(fā)揮作用。因此,實在法體系存在著相對的獨立性和完整性并體現著相應的結構和特征。實在法一旦被設定出來,便具有整體性。由此,它與道德規(guī)則、社會習慣所表達的規(guī)范性評價相互分離。法律的規(guī)范性也并非單指當前的法律現實,從法律發(fā)展的角度看,隨著經濟和社會結構不斷變化,法律的規(guī)范性本身也在調整。從批判的角度看,,它包含著對既存法律的反思。法律理論的長期積淀使法律的規(guī)范性向社會所期望的方向前進。
由法規(guī)范所構筑的法律關系預置了人的行為的潛在性,并以可預測的法律后果來規(guī)范人的行為,由于法律的前涉性及設定性,它與自然規(guī)律區(qū)別開來,并作為行為的設定標準。依此,法律后果中就意味著不法與合法的法律后果,在法規(guī)范與人的實際行為之間構成了法律上的“應然”與“實然”的區(qū)別。人的實際行為在這種規(guī)范性的預置下,就面臨著制裁或不制裁的可能性。這些諸如權利、義務、制裁等等范疇就成為法律思維的基本單元,而法律關系所預置的“應然”與“實然”就使規(guī)范分析在法律中成為一種可能。
從實踐的觀點看,法律規(guī)范的應然性不僅僅意味著對社會現實的某種要求,它自身表達著對規(guī)范事實的“應當性”的意義。一個社會是一個應當依法律關系的潛在性而建立起來的將來的社會狀態(tài)。這種表達是實踐的,可以說是地方性的或特殊性的。舉一個明顯的例子來講,一個國家通過了安樂死,而另一個國家沒有通過安樂死,他們都可能以實在法形式表達出來。我們說是否提倡安樂死對于實在法來講沒有強制性,但是它們通過規(guī)范的方式進行了某種表達,這種規(guī)范的應當性所表達的價值要素卻是地方性的,但確實中實在的。
從道德觀點看,即從人對法律的外在視角看,道德僅僅對法律提供了一個外在的評價意見。但是,如果我們從規(guī)范所建立起來的價值意義的內在視角看,法規(guī)規(guī)范通過自身的確立也表達了某種價值選擇。那么,一種以法律規(guī)范的內部觀點的視角來分析法的公正性就能夠很好地說明權利保護在法律所具有的非道德強制意義上的公正的觀念。
但是這種內部的觀點可能不是實證主義的興趣,或許有些法律規(guī)范沒有或僅僅具有極其微小的價值感。但是,實證主義為代表的命令理論,規(guī)則模式理論以及純粹法理論的果實是需要人來采集的。實證主義的方法本身就不是發(fā)現法律的價值要素途徑。價值并非建立在法律的形式和結構上,相反它是一種選擇。
三、對實證法中權利與正當關系的解讀
如果從實證法的內在的視角看,法律概念體系和語義分析法律實證分析的靈魂。但法律也并非建立在對現實的完美設計上。法律有體系與法律是一個完美無缺的體系是有差異的。因此,法律存在漏洞而需要進一步完善。這一對實證法的完善過程實質上是不可能避免地由人進行價值輸入的。它通過立法司法過程對實在法發(fā)生影響。而在概念與語義上,必然會涉及重要的權利與正當性二者之間的詰問。
權利在各種意義上的總會多少表明某種正當性。權利保護在司法權運行中也存在針對案件合法性與正當性的不同理解。同理,權利與權力的配置與運行也存在著緊密的關系。通過權利與正當關系的解讀可以使司法公正這一既涉及法律的實證性又關涉到社會法律實踐的可接受性的問題更加突出。就權利與正當的關系而言,既可以通過主張權利是正當的,因此,可以上升為法律權利,也可以因為是法律上的權利,當然其獲得了規(guī)范上的正當性。實證主義與自然法學派主要在于上述二者關系的立場與邏輯預設的不同。
權利是一個與正當性觀念相關的概念,因而正當性在不同的語境下與權利有不同程度的關聯。由于權利與正當可以各自在不同的語境下使用,二者之間的關系也必須在相應的情境下進行理解。權利可以指法律上設定的權利,它與法律規(guī)范有關。如物權、債權等等法律概念,也可以指人權等自然法上的概念。正當性既可以指超越法律實在性的某種的價值要求,也可以指一種作為法律存在的合法性基礎。天賦人權這一用語即在自然法意義上使用。也可以把其理解為對實證法的道德要求。與之相對,如果一個人主張因其享有法定權利,因此,其行為是正當的這一情況時,正當性在邏輯上并入的法律實證主義的懷抱。他們分別對應著兩種意義上的正當性。
由此,實證法的正當性通過一種相互調和的情況下被實證主義所闡釋。即,正當性是被安置在法律當中的,在邏輯上并非對實證法具有價值上的指導性。正當性在某種意義上意味著合法性。合法性即是在規(guī)范性基礎上而形成的一種法律結果。通過以上的分析我,二者的主要區(qū)分主要法律是否包容某種道德判斷為前提。它給出了一個我們主張正當性的理由,在這種理由下,二者之間的密切聯系被可能忽略了。
但是,實證主義并未注意到這樣的事實,即,法律權利的整體所體現出的體系性所力求表明的是一個依賴于所謂自然權利的一套術語而實現的。換言之,整個權利所體現出的價值傾向只能通過對一個法律制度的運行與社會信仰的有機結合才能發(fā)現其與社會目的的和諧。
同樣,關于權利與權力之間推理關系的價值表達,關于權利與責任之間推理關系的價值表達,都無形中滲透了這一現代社會價值觀念。由此,我們上升到制度主義的高度認知到了法律體系,這一包含豐富法律權利、權力、義務、責任等重要法律概念的整體形象。亦通過上述制度性的分析而形成了法律的正當性理解。
本文編號: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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