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保險合同履行中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
發(fā)布時間:2024-07-09 03:32
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是指在保險合同履行期間,若保險標的危險顯著增加超出保險合同締約時所承保的危險程度,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立即就該危險增加的事實向保險人履行通知義務。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是保險人控制風險、維護危險共同體風險總量平衡的重要一環(huán)。本文采用比較分析的研究方法,對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基礎理論進行了研究,同時對比新舊保險立法的規(guī)定,指出新法規(guī)定的可改進之處,并提出進一步完善的立法建議。 除導言和結(jié)語外,本文共分為四章,主要內(nèi)容如下: 第一章論述了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理論基礎。本文首先從經(jīng)濟學的理論入手,說明設置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必要性。接著探討了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法理基礎。隨后,分析了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法律性質(zhì)。最后,將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與告知義務相比較,并指出該義務的適用范圍。第二章探討了危險增加的構(gòu)成要件和類型。危險增加的構(gòu)成要件可分為積極要件和消極要件。只有滿足顯著性、持續(xù)性和未曾估計性的危險增加才是需通知的危險增加,且若危險增加事由存在消極要件之一者,則免除通知義務的履行。同時,本文分析了危險增加的兩種分類:合同約定的危險增加和非合同約定的危險增加,以及主觀危險增加和客觀危險增加...
【文章頁數(shù)】:65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導言
一、本文的研究背景與現(xiàn)實意義
二、文獻綜述
三、研究方法
第一章 危險增加的理論基礎
第一節(jié) 危險增加通知義務合理性的經(jīng)濟學分析
一、危險的集中與分散
二、信息不對稱
三、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緩解信息不對稱的制度安排
第二節(jié) 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法理基礎
一、最大誠信原則
二、對價平衡原則
三、情事變更原則——評價與反思
第三節(jié) 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法律性質(zhì)
一、不真正義務
二、法定義務
第四節(jié) 危險增加通知義務與告知義務的區(qū)別
第五節(jié) 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適用范圍
第二章 危險增加的構(gòu)成要件及其類別
第一節(jié) 危險增加的構(gòu)成要件
一、積極要件
二、消極要件
第二節(jié) 危險增加的類型
一、危險增加類型化調(diào)整的必要及我國保險立法的現(xiàn)狀
二、約定的危險增加和非約定的危險增加
三、主觀危險增加和客觀危險增加
第三章 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履行
第一節(jié) 通知義務的主體
一、投保人
二、被保險人
三、受益人
第二節(jié) 通知的期限
一、境外立法例
二、我國保險立法的規(guī)定
第三節(jié) 通知的方式
第四章 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法律效果
第一節(jié) 義務人履行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法律效果
一、保險人享有的權(quán)利
二、各個保險人權(quán)利模式的比較
三、我國義務人履行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法律效果完善
四、保險人權(quán)利的喪失
第二節(jié) 義務人未履行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法律后果
一、國外立法例及評析
二、義務人未履行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可否請求返還保險費?
第三節(jié) 保險合同成立至生效間危險增加的法律效果
結(jié)語
參考文獻
在讀期間發(fā)表的學術(shù)論文與研究成果
后記
本文編號:4004326
【文章頁數(shù)】:65 頁
【學位級別】: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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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導言
一、本文的研究背景與現(xiàn)實意義
二、文獻綜述
三、研究方法
第一章 危險增加的理論基礎
第一節(jié) 危險增加通知義務合理性的經(jīng)濟學分析
一、危險的集中與分散
二、信息不對稱
三、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緩解信息不對稱的制度安排
第二節(jié) 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法理基礎
一、最大誠信原則
二、對價平衡原則
三、情事變更原則——評價與反思
第三節(jié) 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法律性質(zhì)
一、不真正義務
二、法定義務
第四節(jié) 危險增加通知義務與告知義務的區(qū)別
第五節(jié) 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適用范圍
第二章 危險增加的構(gòu)成要件及其類別
第一節(jié) 危險增加的構(gòu)成要件
一、積極要件
二、消極要件
第二節(jié) 危險增加的類型
一、危險增加類型化調(diào)整的必要及我國保險立法的現(xiàn)狀
二、約定的危險增加和非約定的危險增加
三、主觀危險增加和客觀危險增加
第三章 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履行
第一節(jié) 通知義務的主體
一、投保人
二、被保險人
三、受益人
第二節(jié) 通知的期限
一、境外立法例
二、我國保險立法的規(guī)定
第三節(jié) 通知的方式
第四章 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法律效果
第一節(jié) 義務人履行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法律效果
一、保險人享有的權(quán)利
二、各個保險人權(quán)利模式的比較
三、我國義務人履行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法律效果完善
四、保險人權(quán)利的喪失
第二節(jié) 義務人未履行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法律后果
一、國外立法例及評析
二、義務人未履行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可否請求返還保險費?
第三節(jié) 保險合同成立至生效間危險增加的法律效果
結(jié)語
參考文獻
在讀期間發(fā)表的學術(shù)論文與研究成果
后記
本文編號:400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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