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家庭暴力在司法實踐中的認定和運用
論文摘要 隨著社會進步,婦女地位趨步提高,但由于我國長期以來“男尊女卑”、“在家從父、出嫁從夫、老來從子”等夫權思想根深蒂固,越來越多家庭暴力案件浮現(xiàn)在公眾視野里,本文探討的是家庭暴力在我國民事訴訟及刑事訴訟案件中的判斷及具體運用。
論文關鍵詞 家庭暴力 司法實踐 民事 刑事
家庭暴力已經(jīng)成為破壞現(xiàn)代婚姻家庭幸福,,阻礙社會進步的重要威脅,盡早出臺關于反對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規(guī)對于有效防止和禁止家庭暴力有著重大的現(xiàn)實意義,政府部門、立法和司法部門擔當著相當重要的責任,作為法律人,應勇于挑起擔子,為反家庭暴力,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作出努力!
一、家庭暴力的含義
通常所說的家庭暴力,是發(fā)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它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體,使受害者身體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一般發(fā)生在有血緣關系、婚姻關系、收養(yǎng)關系等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之間,因為特殊的生理特性,婦女和兒童成為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還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殘疾人也會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本文所說的家庭暴力,主要是針對婚姻關系當中丈夫對妻子實施暴力在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當中的認定和運用。
二、家庭暴力在民事婚姻案件當中的判斷和運用
以筆者所承辦的民事婚姻案件為例,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了法院審理的離婚案件中,對于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應準予離婚,可見, 實施家庭暴力是判決離婚的條件之一,而這當中的家庭暴力,除了前面所述手段,即俗稱的“熱”暴力之外,還包含“冷”暴力。但無論是“熱”暴力還是“冷”暴力,都逃不開取證難,界定難,定性難的特點。
先來說說“熱”暴力,司法實踐中,若受害方在庭審出提出對方有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通常需要提供如下證據(jù):頻繁的報警記錄(或回執(zhí))、就診記錄、證人證言等,但是,在日常的家庭生活中,即便施暴方實施了家庭暴力,出于種種原因,受害方往往無法即時的尋求警方的幫助,且在現(xiàn)實體制下,即便警方出警,往往認為“家庭暴力是家庭內(nèi)部的事”、“清官難斷家務事”而未給予受害方報警回執(zhí),故前述證據(jù)難以搜集全面。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于2012年5月發(fā)布《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以下簡稱《審理指南》),針對取證難的問題,規(guī)定了一定情況下的舉證責任轉移,原告提供證據(jù)證明受侵害事實及傷害后果并指認是被告所為的,舉證責任轉移至被告。被告雖否認侵害由其所為但無反證的,可以推定被告為加害人,認定家庭暴力的存在。同時,《審理指南》規(guī)定,當事人舉證時,因報警記錄內(nèi)容含糊不清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通知當時的出處警民警出庭作證,讓法官最后作出綜合判斷。
再說“冷”暴力,顧名思義,它首先是暴力的一種,是指不是通過毆打等行為暴力解決問題,而是表現(xiàn)為 語言的嘲諷、故意忽視、躲避、冷漠、輕視、疏遠和漠不關心等,致使他人精神上和心理上受到侵犯和傷害。家庭“冷暴力”不同于“熱”暴力,故取證、界定、定性更難,且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guī)約束,也沒有有章可循的維權流程,其帶給受害方的傷害不見得就比“熱”暴力要輕,在筆者所承辦的離婚案件中,提出對方實施“冷”暴力的女性為數(shù)不少,但一次得到法院支持判決離婚的卻少之又少,目前為止,僅有一例,因對方拒不出庭,亦不愿與當事人面對面的溝通,故法院經(jīng)多次傳喚、調(diào)解未果,最終認定雙方夫妻感情破裂,判決雙方離婚,本案中,雖法院未認定對“冷”暴力進行直接定性,但以“冷”暴力所造成后果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依據(jù),不能不說是對“冷”暴力傷害的一種肯定。
但在大部分離婚案件中,因“冷”暴力在舉證上的困難及實際上無法造成能夠眼見的傷害,故法院均不會以此認定雙方夫妻感情破裂,而帶著再給雙方一次機會的原則,判決不予離婚。筆者認為,“冷”暴力給受害方造成的傷害往往是內(nèi)在的,精神上的,其不會對人的身體造成損傷,但卻會嚴重傷害受害方的心靈,故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的過程中,對于“冷戰(zhàn)”已久,身心俱疲的雙方,若僅因一方為拖延時間而提出的不愿離婚答辯,應當予以更仔細的審查,繼而做出相應的判決。
三、 家庭暴力在刑事案件當中的判斷和運用
刑事案件中的家庭暴力主要是“熱”暴力,但此類家庭暴力造成的后果主要分為兩個方面:
一是因一方實施家庭暴力,造成對方輕傷以上傷害,達到可追究刑事責任的條件,故而被追究刑事責任;二是因一方實施家庭暴力,受害方在無法忍受、恐懼、崩潰情況下,奮起反抗繼而致施暴方死亡。
對于第一種后果,因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明文規(guī)定,故本文中不做重點闡釋,筆者想要著重說的是第二種。
因被實施家庭暴力而奮起反抗,造成施暴人死亡的情形又有兩種,主要是從時間上予以區(qū)分,一種是在施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當下進行反抗,從而造成施暴人死亡,這在我國《刑法》規(guī)定及法律適用上,傾向于“正當防衛(wèi)”,即考量施暴人所實施的暴力行為與受害人正當防衛(wèi)行為是否相當,以此認定受害人所造成的后果是防衛(wèi)過當或是正當。第二種則是一般家庭暴力事件中更常出現(xiàn)的情形,即當施暴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暫停后的一段時間里,受害人為避免之后的傷害借機實施殺害行為,繼而造成施暴人死亡,這在我國《刑法》規(guī)定及法律適用上,一般認定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故意殺人。
筆者認為,基于心理和生理的不同,長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往往比一般婦女更容易對施暴的丈夫產(chǎn)生依賴,這是一個非常矛盾的現(xiàn)象。一方面,他們長期被丈夫毆打,甚至虐待,想要離開丈夫,另一方面卻因為長期的受虐摧毀了她們的自尊心和自信心,她們認為自己一無所用,無法離開丈夫。因此這類型的婦女在心理上與一般的婦女是不同的,在抵御施暴者暴力行為時的主觀方面也與一般正常人不同,對于這類型婦女,從被害人變?yōu)榧雍θ诉M行轉變,即“以暴制暴”的情形,就不得不提“受虐婦女綜合癥”這一在國際上已被大量運用的概念。
“受虐婦女綜合癥”原來是一個社會心理學的名詞,它在法律上被用來指長期收丈夫虐待的婦女表現(xiàn)出的一種特殊的行為模式。它是由暴力周期和后天無助感兩個概念組成的,這個概念最早由研究家庭暴力的先驅、美國臨床心理學家雷諾爾·沃柯(Lenore Walker)博士提出的。暴力周期指的是婚姻或同居關系中暴力的周期性變化,從氣氛日趨緊張(Tension Building Phase)到惡性暴力(Acute Battering Incident)再到柔情與充滿悔恨的愛(Kindness and Contrite Loving Behavior)三個周期。當?shù)谌齻周期出現(xiàn)時,受虐的婦女相信這一周期的丈夫才是最真實的他,或者認為丈夫已經(jīng)知道錯了,認為可以改掉丈夫施暴的“毛病”,進而相信丈夫不會再對自己實施暴力行為,繼續(xù)與他共同生活。然而,這一周期將很快被第一周期所替代,家庭暴力也就周而復始的進行下去。而正是因為長期的受虐,使得受虐婦女在心理上處于癱瘓的狀態(tài),在一次次的挨打中越來越被動順從,越來越無助,這一種無助著重表現(xiàn)在她無法終止這樣的暴力婚姻或同居關系,也就是后天無助感。
在暴力周期和后天無助感的長期作用下,受虐婦女逐漸從施暴丈夫的言行舉止中覺察到丈夫的喜怒哀樂,越來越善于發(fā)現(xiàn)自己所遭受到的暴力侵害不會逐漸停止而會變本加厲,基于生理上無法與施暴的男性相抗衡,部分受虐婦女開始采用極端的方式,如使用致命武器、毒藥(被動的甚至采取自殺、自殘)等方式永遠的結束無休止的暴力侵害,以此保護自己和家庭。在這樣情況下的殺害行為更趨于是被迫的防衛(wèi)行為。
雖然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未對受虐婦女綜合癥進行定性,也為將其作為從輕、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jié),但開始有部分法官采納了受虐婦女綜合癥的辯護意見,對其從輕處罰。但大部分法官普遍未接受這個概念,而是依據(jù)《刑法》中規(guī)定的被害人有過錯、罪刑相適應、刑法謙抑性等作為對以暴制暴的受虐婦女從輕量刑的依據(jù),但量刑往往較重。對于同案存在如此之多的不同判法,筆者認為,應通過判例統(tǒng)一此類案件的量刑標準,繼而達到司法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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