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方合同解除請求權的立法研究
【學位單位】:吉林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年份】:2018
【中圖分類】:D923.6
【部分圖文】:
圖 1 法院適用條文一覽表(2)裁判理由在分析案例時,除法院判決所依據(jù)的法條,筆者還注意到在論證違約方有無解除合同的權利時,不同法院給出不同的說理理由,因這涉及到法院對于判決正當性的分析,故進行了統(tǒng)計,得到以下結果:在 60 個法院認為違約方有解除合同權利的案例中,35 個法院對其理由進行了說明,主要有以下八種表述(個別法院闡述多個理由,故以下數(shù)據(jù)總和大于 35):第一,“法律明確賦予違約方合同解除權”的有 4 個案例,其中 2 個明確說權利基礎是合同法 110 條;第二,“現(xiàn)有法律并未禁止違約方解除合同”的有 13 個案例;第三,“為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的有 13 個案例;第四,“違約方繼續(xù)履約所需的財力、物力超過合同雙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獲得的利益”的有 16 個案例;第五,“合同已不具備履行的條件”的有 8 個案例;第六,“一味排除違約方解除合同的權利而強制履行,忽視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的有 4個案例;第七,“一味排除違約方解除合同的權利而強制履行,必然會耗費極大的社會資源”的有 4 個案例;第八,“違約方向?qū)Ψ匠袚r償責任,以保證對方
大多數(shù)法院在支持違約方解除合同的同時一并要求違約方對守約方進行賠償,以期守約方雖然無法按訂立時的方式實現(xiàn)合同目的但現(xiàn)實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減少。如新宇案中,馮玉梅作為守約方不僅獲得了已付價款、商鋪增值款還取得了補償款,其損失得到了完全填補,在這種情況下,判決解除合同是當然具有正當性的。全部 19 個認為違約方無權解除合同的法院均對其理由進行了說明,主要有以下四種表述:第一,“案件不符合合意解除、約定解除條件,合同法 94 條的法定解除權僅賦予守約方”的有 12 個;第二,“現(xiàn)行法律未規(guī)定違約方有解除權”的有 5 個;第三,“解除權由守約方享有,若守約方要求繼續(xù)履行則不得解除合同”的有 1 個;第四,1 個案例中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有違約行為,而后認為此時雙方應“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而不是解除合同”。與支持違約方享有合同解除權利的法院的正當性論證相比,認為違約方無權解除合同的理由似乎只有法無明文規(guī)定和守約方繼續(xù)履行的請求優(yōu)于解除合同兩種,無論從數(shù)量上還是從邏輯上看,證明力度都比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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