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法解釋對房屋產權的影響
發(fā)布時間:2014-07-27 14:42
一、 新司法解釋對房屋產權的影響
房子承載的不僅是家庭的港灣還是一種物質投資!痘橐龇ń忉屓穼τ诜课莓a權的界定其實質是更好地保護個人財產,更加尊重女性平等觀念。首先,明確了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財產;其次,明確了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最后,明確了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在經濟飛速發(fā)展的時代,房屋具有了多層次的深意,一部相關產權的司法解釋的出臺必定影響著人們的傳統(tǒng)觀念,使人們對于婚姻房產有新的認識。
二、新司法解釋對于產權變化交納費用產生的影響
新司法解釋的出臺,引發(fā)了夫妻房產加名是否繳納契稅問題。 2011年8月25日南京市房產契稅征繳部門對于婚前房屋產權證加名行為征收契稅,新司法解釋對于契稅的影響略見端倪。房產屬于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現(xiàn)雙方要求增加另一方為共有人的,由于房屋的權屬主體己發(fā)生了變化,登記機構應當按轉移登記辦理,有理由征收契稅。2011年8月31日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聯(lián)合下發(fā)《關于房屋、土地權屬由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契稅政策的通知》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免征契稅。同一套房屋一方在購買時已經征收過一次契稅,現(xiàn)僅是將配偶一方的名字加上,房屋并非實際整體再次轉移,如果再行征收轉移部分產權的契稅,給人一種雙重征稅的嫌疑。所以此規(guī)定可以說是消除紛爭的應急之舉。
三、新司法解釋對于產權登記重點的影響
婚姻法司法解釋其傳導出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購房人的消費心理,進而影響潛在購房者的剛性需求,其表現(xiàn):(一) 女性置業(yè)蔚然興起。新婚姻法解釋出臺后,一些女性認識到“經濟獨立是人格獨立的基礎與前提”,女性置業(yè)不僅是一種時尚行為模式,而且是對未來不安定婚姻退路的保值之舉,小型公寓、中小戶型,將會有更廣闊的需求空間和購買欲望。(二)購房方式轉變。有經濟實力的父母丟掉之前的離婚會將房產一分為二的包袱,安心的為子女購房并且為了避免還貸份額爭議,更傾向于一次性付款,按揭買房會有一定減少。這樣的現(xiàn)象可能拉動房產交易的增長,房產登記工作的重點有可能平移到產權登記上面來。
四、 新司法解釋對產權登記操作程序的影響
第一,申請人回答無共有人,即將房產登記為申請人單獨所有,其可單獨處分之,但是,如果既有的權屬檔案資料中已明確申請人具有婚姻關系的,則申請人的聲稱無共有人的表示與既有的權屬檔案資料存有沖突。此種情形,需要申請人及其配偶到場作出房產歸屬的表示,登記機構切不可依申請人單方的表示而將其登記為單獨所有,否則將承擔疏于審查之責。
第二,申請人回答有共有人,按《房屋登記辦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共有房屋應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故當事人需提供共有關系證明,共有關系類型較多,但《房屋登記辦法》第十八條所指共有系指夫妻共有,如果申請人提供婚姻關系證明申請登記房屋時間在夫妻存續(xù)期間,需要夫妻雙方前來共同申請,即便先前的合同受讓主體僅為夫或妻一方,不動產登記簿也應登記為夫妻雙方共有,從而將隱性共有人顯名化。如果申請人之間并無夫妻關系,但一方申請人回答有共有人的,登記機構不能將另一方當事人直接記載于登記簿,因為這會造成登記記載與原因證明文件合同當事人主體的不一致。
第三,筆耕文化推薦期刊,申請人回答無共有人,登記機構已在登記簿上做出單獨所有的記載,事后證明,申請人在申請登記時已有婚姻關系,申請人是故意欺騙登記機構而單方作出虛假表示,如果事后夫妻雙方愿意將房產登記為共同所有的,登記機構按更正登記辦理。因為,夫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房產原則屬于共同財產,但雙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為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過,此約定需要雙方的表態(tài),僅僅一方聲明無共有人是無效的。因此,如果在申請登記時,夫妻雙方在登記機構都作出表示,愿意將房產登記為一方單獨所有,事后,另一方要求增加為共有人的,則按轉移登記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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