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消費警示的雙重效應與責任判定
本文選題:消費警示 切入點: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 出處:《社會科學家》2015年05期
【摘要】:食品安全消費警示有助于引導消費者進行合理消費,避免或減少消費過程的人身傷害和財產(chǎn)損產(chǎn)。然而,食品安全消費警示具有雙重面向,法律效果并非單一,這取決于受眾對象。有的消費警示對于消費者而言是一種風險提示,對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則可能是一種銷售禁令或信息懲罰。為了保證合法權益免受不必要的侵害,企業(yè)應充分利用憲法與法律賦予的權利積極應對消費警示的負面效應。依循"受案范圍→侵害構成→有責性"的三階審查模式,對"砒霜門"事件的虛擬審查發(fā)現(xiàn):?谑泄ど叹值南M警示行為屬于受案范圍、具備侵害品質,若受害企業(yè)提起訴訟,?谑泄ど叹謶攲善髽I(yè)的經(jīng)濟損失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Abstract]:Food safety consumption warning is helpful to guide consumers to consume reasonably, to avoid or reduce personal injury and property damage in the process of consumption. However, food safety consumption warning is dual oriented, and the legal effect is not single. This depends on the audience. Some consumer warnings are a risk reminder for consumers and a sales ban or information penalty for producers. Enterprises should make full use of their constitutional and legal rights to deal with the negative effects of consumption warnings. 鈫捍nfringing constitution. 鈫扵he third order examination model of "responsibility", the virtual examination of "arsenic" incident, found that the consumption warning behavior of Haikou Municipal Bureau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belongs to the scope of the case and has the quality of infringement, if the victimized enterprises file a lawsuit, Haikou Municipal Bureau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shall bear corresponding legal responsibility for the economic losses of the two enterprises.
【作者單位】: 重慶行政學院法學教研部;
【基金】:國家社科基金項目“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制度研究”(13CFX028)
【分類號】:D922.16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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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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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652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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