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行為的無權越權代理及其法律效力
【摘要】 票據代理系由民事代理衍生而來的一項重要的票據法制度,與民事代理有許多相似之處,但票據行為畢竟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行為,各國票據法為實現(xiàn)票據流通與交易安全兩大任務,特別賦予了票據行為無因性、要式性、文義性和獨立性的特征,因而票據代理的規(guī)則也應當有其特殊性。但我國有關票據代理的立法尚不完善,《票據法》第5條僅兩款的規(guī)定遠不能解決現(xiàn)實經濟生活中層出不窮的票據糾紛與問題。票據代理制度具有極強的經濟價值和實踐意義。我國《票據法》第5條雖然規(guī)定了票據代理,但其條文內容極具原則性,規(guī)定的空間過大甚至有些空洞化,嚴重地威脅了票據代理制度的生存。因此,在票據立法方面,我們面臨著深入思考如何更好地設計票據代理規(guī)則的課題。票據代理是票據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票據代理雖屬于一種特殊形態(tài)的民事代理,但由于受票據法的調整,因此,其富有自身的特點。于是,研究票據代理問題,便具有很強的理論意義。我國自1995年頒布《票據法》以來,《票據法》對保證票據的支付,確保票據流通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如今,代理行為越來越頻繁,票據行為的無權代理制度也逐漸開始受到人們的重視,但由于我國票據法頒布的時間較晚,在很大程度上又借鑒了日內瓦法系等國家的票據無權代理制度的規(guī)定。因此,我國票據無權代理制度無論從立法還是票據實務角度而言,都存在著不同程度的缺陷。例如,對于無權代理中的代理權問題,我國票據法并未做出明確規(guī)定;關于票據無權代理是否允許本人的追認,我國票據無權代理對此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以及越權情形下的票據行為無權代理的效力認定問題等問題都需要一一厘清。本文主要采取比較分析與文本研究的方法,以票據代理制度和票據行為的基本理論為基礎,結合國內外立法實踐同我國現(xiàn)行的票據立法進行比較,對票據行為的無權代理制度作了全面而深入的分析和介紹。以票據行為的無權代理的概念入手,介紹了票據行為無權代理的構成需要哪些要件,由于其欠缺票據行為代理的實質要件——代理權而構成無權代理。又對欠缺代理權的無權代理的相關概念——票據行為的代行做了簡單介紹,企圖厘清二者之間的關系。我們在判定一票據行為是否構成無權代理時,除了其需要具備票據行為代理的形式要件之外,當然最重要的就是代理權的有無問題。筆者從三個角度分別論述了代理權的問題,依次是作為實質要件的代理權、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代理權以及代理人與相對人之間的代理權問題。代理權的有無并不能從票據上表現(xiàn)出來,那么作為注重行為形式性的票據行為,由票據形式之外的原因關系決定票據的記載效力,是出于何種考慮?筆者認為此乃出于對被代理人的利益與交易安全的角度進行規(guī)定的。而被代理人與代理人對代理權有無的舉證問題,打破了民法體系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體系,由代理人自行舉證。代理人與交易相對人之間,出于對善意交易相對人的保護,交易相對人可根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償債能力的強弱,來選擇構成無權代理或表見代理,F(xiàn)階段我國票據法理論界對于越權代理效力認定的問題的說法不一,筆者認為此問題上可以區(qū)分外部關系與內部關系具體討論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責任分配問題。在本文中筆者也承認了無權代理追認的效力,并且分析了承認的理由,經追認的票據行為無權代理成立自始有權代理,并為票據行為的無權代理的追認設計出一個合理的模式。筆者認為經追認的票據行為無權代理成立不可撤銷,并從票據法的宗旨、禁反言原則以及保護交易安全的角度論述,被代理人經追認后不得撤銷其追認的理由。
引 言
票據的產生是經濟生活中商品流通順暢的必然結果,這使得票據本身具有很強的技術性,而源于票據行為的票據代理更具有技術性,從而決定了票據代理制度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代理制度的許多特征,但這一點卻一直被學界所忽視。加之,票據法注重的是保護持票人的利益,促進票據迅速快捷地流通,故在票據代理中直接適用民法的有關規(guī)定是不適當?shù),緣于此,我們有必要對票據代理單獨提出加以研究。而票據的無權代理就是票據代理中一個非常典型的問題,它與民法中無權代理的差別很大,也存在很多的問題,如與無權代理意義相近的無代理權的票據行為的代行;票據行為的越權代理的效力認定又有什么特別之處;票據法注重票據的文義性和形式性,那么作為注重行為形式性的票據行為,以票據形式之外的實質上的代理權的有無來判斷票據代理行為的效力,又是出于何種考慮;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代理權的有無問題又需要誰來舉證,法律又是如何判定的;我們又是否該認可票據無權代理的追認效力,承認追認的效力的意義何在等等問題,都需要進行一一探討。 本文通過對票據無權代理理論及制度的探討,包括對票據行為代理的理論和制度介紹,與票據無權代理相關的票據行為的代行,對無權代理中代理權的具體深入討論,以及越權情形下的票據行為無權代理和對票據行為無權代理的追認問題的探討旨在廓清票據無權代理制度的特殊性,為票據無權代理的理論深入及司法實務問題提供理論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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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票據行為無權代理的概念
(一) 票據行為的代理
票據行為是法律行為,當然可以予以代理,被代理人授權第三人代理實施法律行為也是屬于民事法律行為代理制度的延伸。票據行為代理制度是票據制度中非常重要的部分。票據行為代理使人們可以借助于票據行為代理人,極大地擴張了自身的行為范圍。票據行為的代理本質上屬于一種特殊的民事代理。一方面來說,票據代理衍生于民事代理,所以票據行為代理具有民事代理的一般特點與規(guī)律,可以適用民事代理的基本原則;而另一方面,因票據行為本身所具有的特性,如無因性、要式性、文義性、獨立性,從而使得票據代理又不同于民事代理。主要體現(xiàn)在民事代理原則上實行顯名主義,同時也允許隱名代理的存在。而票據代理要適應權利外觀理論的要求,實行嚴格的顯名主義,代理人在從事票據代理行為時,必須表明是在代理他人,如果沒有表明,即使為真正的有權代理人,也必須自行承擔票據責任。1而且票據行為的代理必須通過票據書面記載的方式,口頭形式的代理是禁止的,并且本人與代理人之間的關系必須明確體現(xiàn)于票據之上,僅有口頭形式表述的代理關系也是無效的。2
(二) 票據行為代理的構成要件
法定票據代理權是源自于民法中的民事法定代理權,是直接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或法院的指定或選任,而不以當事人的委托代理意思表示為構成要件,主要適用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票據行為屬于法律行為,是財產管理的一種手段,監(jiān)護人對未成年子女或被監(jiān)護人就管理其財產享有代理權,在該代理權范圍內當然也享有票據代理權。所以,對于法定代理來說,若不是為了未成年人或被監(jiān)護人的利益而為的代理行為就是超出了代理權限,自然歸屬于無代理權的范疇,所為的票據行為自然就是無權代理了。法定代理除此之外,還有遺囑執(zhí)行人、清算人等情況,在此就不一一贅述。對于意定代理來說,是指根據本人的意思表示,委托代理人在一定的權限內代本人進行票據行為,其范圍則須依特定授權行為個別而定。
三、 越權情形下的票據行為無權代理.........................................14
(一) 票據越權代理的構成要件及表現(xiàn)形式..................................14
(二) 我國對于越權代理效力認定的制度現(xiàn)狀...........................15
(三) 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越權代理...................................17
(四) 代理人和相對人之間的越權代理.............................18
四、 對票據行為無權代理的追認...................19
(一) 應承認票據行為無權代理追認的效力.....................21
(二) 經追認的票據行為無權代理成立自始有權代理................................24
(三) 經追認的票據行為無權代理不可撤銷.................................25
結 論................27
四、 對票據行為無權代理的追認
(一) 應承認票據行為無權代理追認的效力
從票據實踐來看,由于持票人根據票據上的記載都會認定本人為票據義務的承擔者,所以一般都會向本人要求行使權利,如果本人此時立即對無權代理進行追認,那么持票人的權利即刻就能實現(xiàn)。即使本人拒絕追認,也沒有比直接由無權代理人履行票據上之義務費更多周折。當然,如果我們采用民法中的規(guī)定,要求持票人必須先向本人請求追認,在不獲追認的前提下,才能向無權代理人要求其承擔責任,這樣顯然對持票人是極其不利的。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在票據法中應當允許對票據行為無權代理進行追認,但在制度設計上不能直接照搬民法的規(guī)定。
(二)經追認的票據行為無權代理成立自始有權代理
如果票據行為的無權代理得到本人的追認,就會對本人產生完全的效力,此時無權代理實際上就變成了有權代理,該行為自始產生的法律后果皆由本人承受。具體而言,在被代理人與持票人之間,依民事代理追認的理論,該代理行為溯及性地有效,被代理人向持票人履行票據義務,持票人的權利可以順利實現(xiàn);在代理人與持票人之間,,由于被代理人的追認,代理人從無權代理變?yōu)榱擞袡啻恚砣艘虼硕獬似渌鶓袚钠睋x務;而在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代理人從無權代理人成為有權代理人,如有被代理人的事先授權一樣,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所為的代理行為自始有效,行為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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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論
如今,代理行為越來越頻繁,但由于我國票據法頒布的時間較晚,在很大程度上又借鑒了臺灣地區(qū)、日本和日內瓦法系等國家的票據無權代理制度的規(guī)定。因此,我國票據無權代理制度無論從立法還是票據實務角度而言,都存在缺陷。本文從票據行為無權代理的概念切入,圍繞著票據行為的基本理論和制度基礎,對票據無權代理中代理權的問題做了深入的探討,分析了越權情形下的票據無權代理的特殊之處,以及對票據行為無權代理的追認的論述,期望對我國票據行為無權代理制度的完善以及現(xiàn)有理論的深入提供自己的一點見解,并對日后票據法的修改與完善,保障票據更好的流通,促進經濟的發(fā)展貢獻出自己微薄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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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1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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