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經濟法律角度分析運營商向OTT業(yè)務收費的合理性
一、背景
歐洲:谷歌、微軟等互聯(lián)網巨頭所屬的軟件、搜索引擎和視頻等OTT服務,占用了大量的網絡帶寬資源,引起歐洲電信運營商的強烈不滿,他們一致認為互聯(lián)網公司應該為此向運營商做出補償。
亞洲:早在幾年前,便有過中移動就“移動QQ”向騰訊收取“信令費”的傳言,進入2013年“微信”更成為雙方矛盾爆發(fā)的導火索,因為它對短信、彩信、尤其是運營商的主要利潤源話音業(yè)務均造成了沖擊。
二、經濟法律角度分析
(一)基本概念
OTT是“Over The Top”的縮寫,這來源于籃球等體育運動,是“過頂傳球”之意,指的是球類運動員(player)在他們頭之上來回傳送而達到目的地。它目前成為通信行業(yè)非常流行的一個詞匯,即互聯(lián)網公司越過運營商,發(fā)展基于開放互聯(lián)網的各種視頻及數(shù)據(jù)服務業(yè)務,強調服務與物理網絡的無關性。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諸如谷歌的Google Play、蘋果的App Store、微軟的Skype、韓國的KaoKaoTalk,國內如騰訊的QQ、微信,米聊、陌陌、搖搖等,這些網絡視頻以及各種移動應用商店里的應用軟件都是OTT服務。
(二)矛盾分析
由于上述OTT服務以其超低的費用、優(yōu)質的服務,再加上靈活便捷等特點,吸引了大量的消費者使用,從而使傳統(tǒng)的電信運營商在短信、彩信、語音通訊等方面的業(yè)務受到巨大擠壓。特別是進入到2013年,在國際范圍內大多數(shù)運營商通訊業(yè)務增長速度大大減緩,甚至出現(xiàn)負增長。以中國移動為例,雖然無線上網業(yè)務流量2012年同比增長187.6%,但占其收入65%的話音業(yè)務,已經出現(xiàn)數(shù)個月的連續(xù)負增長。究其原本文由收集整理因,主要在于OTT服務的替代作用,使運營商淪為單純的“傳輸管道”,非但無法觸及管道中傳輸?shù)木薮髢r值,而且傳統(tǒng)陣地丟失慘重。因此,各國運營商紛紛表示OTT服務商應該就此向他們作出補償,而互聯(lián)網公司則以網絡中立和自由作為反擊,截止目前在全球范圍內雙方仍然沒有達成一致意見。那么,運營商向OTT服務商收費究竟是否合情、合理、合法?下面筆者就此來闡述自己觀點。
(三)經濟學角度分析
1.收益-成本角度分析
收益-成本理論是分析市場經濟行為最基本的理論之一,下面我們分別分析下電信運營商和OTT服務商各自的收益和成本。
運營商收益:OTT業(yè)務帶來的流量費
運營商成本:(1)網絡建設、升級、維護費用(包括“信令風暴”引發(fā)的網絡故障);(2)傳統(tǒng)業(yè)務(短信、彩信、語音等)市場份額縮小,收入下降。
小結:流量增加帶來的收益遠遠小于傳統(tǒng)業(yè)務損失和網絡維護建設費用成本。
OTT服務商收益:(1)消費者使用軟件需要付費;(2)廣大的消費者平臺可發(fā)展廣告、游戲等增值業(yè)務;
OTT服務商成本:軟件開發(fā)、維護等費用
小結:OTT服務商付出微小成本換回巨大收益,特別是未來增值業(yè)務這一塊仍有巨大潛力。
總結:通過雙方對比,不難看出OTT服務商成為大贏家,但作為傳輸管道的電信運營商再付出網絡建設、維護、升級等成本后還不得不接受傳統(tǒng)業(yè)務市場被蠶食的現(xiàn)實。關鍵在于,OTT服務商獲利的前提是使用運營商的網絡,然后搶占運營商市場并與之競爭的。一言蔽之:走運營商的路,吃運營商的肉,是可忍孰不可忍!
2.經濟外部性角度分析
從經濟外部性的角度來看,電信運營商提供的公共網絡對OTT服務商產生了正的經濟外部性,筆耕論文新浪博客,使他們可以通過這條管道取得收益而不用付費。但問題也隨之而來,網絡作為公共物品所具有的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使得給了OTT運營商搭便車的機會,進而對電信運營商市場帶來損失,這就產生了負的經濟外部性。這樣一來,運營商不愿意了,你走我的路沒付路費也就算了,還搶我的客人,所以不留下買路錢那就別想過此路了。因而雙方針對補償問題而展開十分激烈的博弈,工信部代表政府一方也介入調節(jié),目前尚無定論。
總結:從外部經濟效應來看,OTT服務商屬于搭便車的一方,不僅通過公共網絡受益,而且搶占了運營商的市場,給運營商帶來負的經濟效應,引起了運營商強烈不滿。
3.不完全競爭市場角度分析
從國際范圍來看,電信市場有多家運營商,形成壟斷競爭格局。但從我國來看,目前電信運營商只有移動、聯(lián)通、電信三家,基本上屬于寡頭壟斷格局,因此也就造就了目前國內通訊資費遠高于國際水平,20%的利潤率也是世界上其他電信運營商可嘆而不可及的。所以,目前就國內而言,移動與騰訊就微信之爭來看,移動明顯占據(jù)上風并手握生殺大權,這也引起消費者擔憂,因為微信一旦被扼殺消費者是否又會回到任由運營商宰殺的境地也未可知。畢竟電信市場的壟斷局面從一開始就是不合理的,消費者已經承受了這么多年不公正的待遇,現(xiàn)在好不容易出來一個創(chuàng)新的產品有益于消費者,那么從社會道德上騰訊是占上風的。
總結:中國移動在市場上巨大的發(fā)言權使其占據(jù)這場對話的優(yōu)勢地位,然而騰訊目前已經有廣大的群眾基礎,移動在道德層面沒有優(yōu)勢,這也是目前雙方僵持不下的一個要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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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平競爭
公平競爭是指國家通過事前的、公開的和明確的規(guī)則,確保具體競爭行為
OTT服務商在不進行網絡投資的情況下,以較為低廉的價格租賃運營商的寬帶網絡,發(fā)展向用戶提供免費語音及數(shù)據(jù)服務的OTT業(yè)務,不僅占用大量的信令資源,可能導致基礎網絡通信癱瘓,并且對運營商的傳統(tǒng)業(yè)務市場造成巨大沖擊和損害,不符合公平競爭的原則。
2.網絡中立
“網絡中立”概念最早起源于美國,2010年12月21日美國通過《網絡中立條例》,對固定和移動寬帶網提供商的網絡管理進行了相關約束。“網絡中立”是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所有互聯(lián)網用戶都可以按照自己的選擇訪問網絡內容、運行應用程序、接入設備、選擇服務提供商。這一原則要求平等對待所有互聯(lián)網內容和訪問,防止運營商從商業(yè)利益出發(fā)控制傳輸數(shù)據(jù)的優(yōu)先級,確保網絡數(shù)據(jù)傳輸?shù)?ldquo;中立性”。“網絡中立”的根本出發(fā)點是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倡導的是網絡的透明,但與此同時它并沒有限制運營商為用戶提供差異化的服務,也沒有限制運營商對網絡進行合理的管理。這就賦予了無線運營商更大的管理其網絡的自由權,使其可以在合法范圍內屏蔽或者中斷某些軟件。如AT&T此前阻斷蜂窩網上的Facetime業(yè)務、Verizon屏蔽谷歌錢包、歐洲一些國家允許運營商對Skype和P2P的應用進行阻斷或限制等等。
在運營商與OTT服務商討論的過程中,“網絡中立”作為OTT類業(yè)務不需向運營商付費的一個重要依據(jù)被反復引用,這在一定程度上為OTT服務商提供了支撐,例如廣東南方律師事務所律師甘貴賡就認為,運營商向OTT服務商收費違背了國際通行的“網絡中立”原則,造成網絡使用的不公平和相關業(yè)態(tài)的不公平競爭。然而,也有人指出“網絡中立”并不能片面地理解為業(yè)務提供商可以免費無償?shù)厥褂镁W絡,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如果雙方最終不歡而散,作為電信運營商很有可能屏蔽或者掐斷這些對他們業(yè)務造成損害的OTT服務,這在之前已經有了很多先例,并且不違法。
3.社會利益最大化
中山大學民商法教授張民安認為,收費除了維系運營商壟斷地位及其由此而來的高額利潤,對其他市場參與者和消費者來說都是有害的,這不符合社會總體利益最大化原則。所以該觀點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OTT服務商,從社會總體利益的角度來看該觀點有一定合理性。但是我們不能忽視對企業(yè)法人甚至個人財產的保護,當前運營商付出的巨大成本和微薄收益之間的不平衡顯然是不能只從社會總體利益的角度去衡量的。
此外也有觀點認為,目前不少OTT服務都是完全免費的,它本身并沒有從中獲利,那么向OTT服務商收取費用看起來很不合理。那么如果本著誰受益、誰付費的原則來看的話,應該是消費者承擔這部分費用,可是消費者已經付過流量費了,對消費者二次收費不合情也不合法。對于此筆者認為,該費用OTT服務商承擔并沒有不合理,因為它們完全可以向使用者收取一定費用,但是較之于免費這樣可能會失去大量原有使用者,所以OTT服務商寧可不在這方面獲利。由此可見,這是OTT服務商自愿放棄的盈利點,等于他自己給自己補貼(后面肯定會從別的地方賺回來),所以一方面這不能否認它對網絡帶來的壓力,另一方面不能因此而認為OTT服務商沒有獲利便不需要付費。
三、結論
從固話到移動、從2G到3G再到4G,如今又以Skype和微信等為代表的OTT業(yè)務對傳統(tǒng)通訊方式發(fā)起的挑戰(zhàn),這一切都符合“優(yōu)勝劣汰”的原則。然而在新老產品的交替,如果從運營商內部發(fā)起那么便不會有這么大的矛盾產生,但既得利益者總是存在先天的惰性,而更傾向于維持原本的狀態(tài)。所以OTT服務商的出現(xiàn)對他們而言無疑就是一場革命,出現(xiàn)激烈的交鋒在所難免。筆者認為,OTT業(yè)務運營商向電信運營商支付一定費用作為補償是合理的,不論從經濟還是法律角度來看,OTT服務商都超出了公平競爭的范疇。與此同時,我們也絕不允許運營商以壟斷地位打壓OTT服務商,抑制業(yè)務創(chuàng)新。
筆者堅信,傳統(tǒng)通訊產品必定會極大程度被創(chuàng)新的更優(yōu)的OTT產品所取代是一個不可避免的趨勢,但這一替代過程中不能忽視市場競爭的靈魂即公平,試想如果任由對傳統(tǒng)電信服務具有高度替代性的OTT應用蔓延,使得運營商網絡建設維護的積極性下降,進而網絡質量將難以保證,那么到頭來為之埋單者還是消費者,最終OTT服務商這種“搭便車”的行為所帶來的經濟負效應也將成為我們整個社會難以承受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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