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干預理論”作為經濟法基礎的邏輯缺陷及影響
一、需要干預經濟說的邏輯缺陷及影響
。ㄒ唬﹩栴}背景——需要干預說的邏輯結構。“需要干預說”強調:“經濟法是國家為了克服市場失靈而制定的,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具有全局性和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其本質特征或核心問題即國家對經濟的干預。而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的雙重困境正是經濟法作為國家干預經濟的基本法律形式的邏輯起點。
“需要干預說”的本質體現(xiàn)的是經濟學中的“需求—供給”理論,即“市場失靈產生干預的需求,干預需求產生干預供給,而干預供給的法律形式就是經濟法。至此,可以進一步明確得出三個關鍵要素所構成的線性邏輯關系,即:市場失靈(政府失靈)→政府干預→經濟法。
。ǘ┙Y構性缺陷及帶來的問題。這三個關鍵要素通過經濟學中的供求理論緊密地連接起來,但是由于需求決定供給,所以作為供給末端的法律被處于中間環(huán)節(jié)的行政權力牢牢控制起來。由此可能帶來了三方面的問題:首先,需要干預理論強行將經濟學領域的供求決定理論引入法學,把經濟法置于供給末端,極有可能導致所有國家干預手段的法律化,筆耕文化傳播,法律手段成為了國家干預經濟的唯一形式。其次,干預需要說強調:國家干預手段的法制化就是經濟法,是要將法律作為一種行政手段直接作用于經濟,這是明顯有違法律的屬性和特點的。其結果要么是法律的規(guī)定適應不了市場的變化,要么是法律“緊跟”市場的步法,頻繁的修改廢立,最終嚴重損害法律的權威。 第三,經濟法被供求關系束縛于“國家干預”,將經濟法理解為“政府干預之法”,只能為政府以法律為工具和名義隨意干預經濟提供理論支持。
這種模式要得以良好運行,必須具備兩個必要條件:(1)作為中間環(huán)節(jié)的政府是完全理性,能夠準確無疑地把握市場的需求,同時又準確無誤地取得法律供給,再準確無誤地提供給給市場。(2)作為中間環(huán)節(jié)本文由收集整理的政府是完全代表公共利益的,從而能夠公正地提供法律供給,去滿足市場的需求而非自己的需求。
需要干預說將以上兩種假設的反面概括為政府失靈,并把它作為經濟法的邏輯起點之一,認為經濟法不僅能直接干預市場失靈,還能通過有效地干預政府失靈,最終實現(xiàn)對市場失靈的干預。但建立在政府的不完全理性假設前提上的“需要干預說”,其構建的法律模式要良好運行又必須有賴于政府的完全理性與公益。這本身就是一種邏輯悖論。在“需要干預理論”模式下,法律能夠有效治愈政府失靈其實只是一種一廂情愿的美好設想,它是無法通過“需要干預說”的邏輯結構實現(xiàn)的。
二、經濟法的本質—控權之法
。ㄒ唬┲萍s與平衡。經濟法調整的對象簡而言之是需要國家干預的經濟關系。既然出現(xiàn)了國家干預,也意味著行政主體的管理,公權力對私權力的干預。很明顯,干預者與被干預者之間,處于一種明顯的強勢與弱勢、主動與被動的關系中。如果說經濟法是干預之法,是干預供給的法律手段,那么無異于進一步強化了干預者的力量,加劇了公權力與私權力的失衡。因此,我們不但不應當把經濟法看成干預之法,反而應該把經濟法看作控制干預之法,即經濟法最重要的功能是對政府干預社會經濟生活的行政行為進行嚴格的規(guī)制,以達到對權力的制約與平衡,最終實現(xiàn)對整個市場與市場主體權利的保護。
。ǘ┬碌倪壿嫎嫾。為了實現(xiàn)這一目標,需要重新架構市場、國家干預、經濟法三者之間的邏輯關系。當市場因競爭產生市場失靈時,由政府提供干預需求,但這種供求關系僅限于市場和政府之間,絕不能再由政府延伸至經濟法。市場與政府之間的失靈與干預、需求與供給應當是經濟學、管理學、行政學所要研究的問題,而非法學所研究的問題。經濟法重點應當關注的是當國家公權力介入市場之后,如何防止公權力的偏私與不理性導致其他市場主體利益的受損,最大限度地防止行政官員的個人意志的任意性導致政府干預的非理性,使經濟法不再成為供求關系束縛下市場上那只“看的見的手”的工具,反而是為那雙“看的見的手”套上了一副松緊適度的枷鎖。
。ㄈ┬逻壿嫿Y構下的權力制約與平衡。經濟法從干預需求的束縛中解放出來后,應將重點放在對國家干預的規(guī)范與制衡上。(1)要通過法律明確國家干預的范圍和程度,做到“有所為有所不為”。特別要防止地方政府通過行政立法任意擴大自身干預權限,形成地方保護主義,侵害市場的自由與公平。(2)經濟法要著重加強對國家干預的手段、方式作出嚴格的程序規(guī)范。“權力行使人對相對人權益的影響不僅在其權限的范圍,而且在于權力行使的手段方式。權力行使人權力再大,如果其形式手段方式有嚴格的規(guī)范,遵守一整套公平公開公正的程序規(guī)則,它對相對人權益的威脅并不會很大”。(3)經濟法除了通過權限授予和規(guī)范程序來約束政府的干預行為,還應建立對干預責任的規(guī)范,對政府干預中相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干預建立責任落實與追償制度,非法干預造成當事人合法權益受損的賠償與救濟制度。
三、結語
經濟法的邏輯出發(fā)點不應當是市場失靈產生干預需求,從而把經濟法的核心價值定位為滿足干預需求。從法律的真正價值和憲政理念出發(fā),應當把公權力介入私權利領域后,公權與私權間的失衡作為經濟法的邏輯出發(fā)點。故而經濟存在的最大意義和核心問題就是要對介入經濟領域的公權力實現(xiàn)有效合理的制約,實現(xiàn)公權與私權、整體與部分、國家與個人利益的平衡,最終實現(xiàn)法律所追求的秩序、自由、公平、正義、平等的終極價值。
本文編號:3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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