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經濟法視野下的公共利益
在我國法律中規(guī)定有很多有關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制度,但在學理上對于公共利益的形態(tài)、概念以及界定標準等都眾說紛紜,莫衷一是;在執(zhí)法、司法中這一制度也沒有得到足夠重視和恰當的運用。本文從社會公共利益的概念辨析出發(fā),對公共利益的存在與否、公共利益與社會整體利益的關系以及公共利益的界定標準進行了嘗試性的論述。并最終認為應當通過建立對各個群體都公平完善的利益表達渠道和民主協(xié)商機制來確定社會主流價值觀,并在此基礎上發(fā)揮經濟法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作用。
一、公共利益之概念釋析
公共利益作為一種大眾話語,在我國的立法中并不鮮見。我國《憲法》第53條規(guī)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社會的利益”;《民法通則》第7條規(guī)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民法通則》第55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刑法》第20條將為了公共利益而制止犯罪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行為作為正當防衛(wèi)處理。這時,人們不禁要問,究竟是否存在公共利益,何為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范圍到底如何界定?
。ㄒ唬┕怖媸且环N現實存在的利益形態(tài)
對于公共利益是否存在或者其存在狀態(tài),有肯定與否定兩種觀點。
否定公共利益的學說的出發(fā)點主要是社會“唯名論”,認為社會上只現實存在個人利益,公共利益只不過是個人利益的集合,是抽象的而不是現實存在的。
肯定公共利益的學說認為,社會中現實存在公共利益,并與個人利益并列存在。李永成在其《論社會整體利益的經濟法調整》中提到“社會整體利益某種程度上就是人在相互依存、彼此信賴的社會中,相互利他、合作產生的一種高層次的超越私人需要的,體現公共性的利益需要……,所以,作為人的一種高層次的利益需要,社會整體利益是客觀實然的存在。”[1]
當然,當今學界主流學說是肯定公共利益的存在的,在立法上,公共利益也得到了肯定。筆者認為,社會整體利益歸根到底還是公共利益,是一種建立在效率基礎上的大多數相關社會成員的整體的、共同的利益。
(二)經濟法視野下公共本文由收集整理利益的界定標準
至于應該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尤其是經濟法視野下的公共利益,學界也眾說紛紜。
有學者從利益平衡的角度出發(fā),認為經濟法視野下的公共利益,“經濟法所維護的社會整體利益視為通過社會整合所達致的社會強弱勢群體間的利益均衡……由此,經濟法視野下的社會整體利益可定性為補償協(xié)調性的社會整體利益,筆耕文化傳播,就是相對意義上的‘鋤強扶弱’”。筆者認為,公共利益在其存續(xù)的過程中確實在一定的程度上內含著對社會中強弱勢群體的利益進行平衡協(xié)調的功能,而且此種平衡協(xié)調往往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利益兼顧,而是采取特殊保護的措施,對弱者施以特殊的“優(yōu)待”,使其利益訴求得到實現。
也有學者從內容上來界定公共利益,認為社會公共利益就是以自由競爭為基礎的經濟秩序本身;妨礙這種經濟秩序的事態(tài),就是直接違反公共利益。這是因為經濟秩序與社會公德往往相互包容,交互作用;經濟秩序中就包含著社會公德,社會公德又影響經濟秩序。以上關于社會公共利益的見解,多是從市場規(guī)制和市場競爭的角度來界定公共利益。但我國經濟法學界通說認為經濟法既包括市場規(guī)制法,也包括宏觀調控法,將經濟法視野下的社會公共利益的內涵僅僅局限于市場競爭,顯然也和前述利益平衡的公共利益觀點一樣犯了以偏概全的錯誤。
王軼教授認為,公共利益具有四種屬性:(1)直接相關性;(2)可還原性;(3)內容的可變性;(4)不可窮盡性。
筆者贊同對公共利益的這種定性,基于上述觀點,筆者認為,應該從具體的個例出發(fā),由與某項行為有地域關聯或利害關系的社會民眾來評判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進而確立一項公共利益。
二、經濟法關注公共利益的獨特性
作為一門社會本位法,保護公共利益自然是我國經濟法的任務所在,因此,我國經濟法中也有一些關于公共利益的規(guī)定!斗磯艛喾ā返1條就明確說明反壟斷法的制定依據之一是社會公共利益;筆者認為,經濟法與民法雖然都在各自的內容中強調了對公共利益的保護,但二者的側重點有根本的區(qū)別。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二者的本位不同,經濟法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要優(yōu)先于對個人利益,小集團利益的保護。由于公共利益反映的是一時一地的社會主流意識形態(tài),那么經濟法在保護公共利益的同時也間接地對個人利益進行了兼顧。而民法作為個人本位法,保護私人權利神圣不可侵犯是其根本使命,一個社會集體中某個個人利益的訴求可能會侵犯到眾多其他個人利益,這些“其他個人利益”便構成了民法上的“公共利益”?梢,民法對公共利益的保護是以個人利益的保護為最終歸宿的,當代社會對私權的保護的重要性使得民法如此行為也有一定的必要性。對個人權利的尊重是民法的基調,基于這種基調,現代民法制度也產生了一個理性假設,即社會中的成員可盡顯自身才智,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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