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奪公司機會”認定問題探究
發(fā)布時間:2024-05-16 06:38
"篡奪公司機會"是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明令禁止的行為,然而對于其認定問題學界一直爭議不斷。由于立法較為粗糙,在處理公司機會的問題上,司法案例的參考借鑒價值就顯得尤為突出。通過整理我國的司法實例,我們可以總結出法官在斷案過程中主要考慮的認定要素的種類,并在實證的基礎上對其中的一些問題進行新的思考。
【文章頁數】:4 頁
【文章目錄】:
0 引言
1 “篡奪公司機會”認定要素的種類
2 認定要素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應用
2.1 經營范圍
2.2 第三人意愿
2.2.1 第三人指定合作方
2.2.2 原告公司無力完成項目致第三人不愿繼續(xù)合作
2.3 是否屬于利用不能
3 結論
本文編號:3974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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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引言
1 “篡奪公司機會”認定要素的種類
2 認定要素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應用
2.1 經營范圍
2.2 第三人意愿
2.2.1 第三人指定合作方
2.2.2 原告公司無力完成項目致第三人不愿繼續(xù)合作
2.3 是否屬于利用不能
3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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