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再分配中非政府組織和公民個人的作用探討
本文是一篇專業(yè)的經(jīng)濟論文,主要是對收入再分配中非政府組織和公民個人的作用進行相關的分析,詳情請看下面的介紹。
非政府組織用來分配的資源來自人們自發(fā)的捐贈。與英美等發(fā)達國家相比,我國來自人們自發(fā)捐贈的數(shù)額很少且大部分依靠企業(yè)和富人。造成這種狀況既有觀念、理念因素也有制度上的原因。雖然中國傳統(tǒng)文化不缺少慈善思想和意識,但是新中國成立后實行高度的計劃經(jīng)濟,政府包辦了全部的社會事務包括對社會成員的救助,人們的慈善意識和觀念長期缺失和淡漠。同時,我國公民個人過去常常以個體消費者的面貌出現(xiàn),很長時間內個人收入又比較低,因此承擔社會責任的意識和能力比較弱,在實踐中缺乏更高的慈善表現(xiàn)。實行市場經(jīng)濟,人們辛勤勞動、努力工作,把主要精力投在個人和家庭財富的積累和生活水平提高上,無暇顧及或很少顧及社會的慈善事業(yè),沒有能夠更多地關注其他人群特別是社會弱勢群體。同時,我國慈善制度、體制、機制不健全,慈善組織資金管理不規(guī)范、不透明以及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也使一些有志于慈善捐贈的人動搖徘徊,影響了人們捐款行善的積極性;慈善組織和一些基金會不規(guī)范的做法也降低了這些組織的公信力,近幾年爆出的事件如“郭美美事件”等影響了人們對非政府組織在社會分配中作用的評價。
2008年以后我國的慈善組織和慈善事業(yè)得到快速發(fā)展,截至2008年底,登記注冊的社會組織共有41.4萬個,其中社會團體23萬個,民辦非企業(yè)單位18.2萬個,基金會1597個。2010年登記注冊的社會組織共有43.9萬個,其中,社會團體24.6萬個,民辦非企業(yè)單位19.5萬個,基金會組織2168個。2008年以前,我國注冊登記的99%的國內企業(yè)從未參加過捐贈。曾經(jīng)一段時間我國的慈善事業(yè)在一定程度上依賴海外愛心團體和人士的捐贈,在中華慈善總會的捐贈物資中,來自海外的捐贈遠遠超過來自國內的捐贈。2008年汶川大地震開啟了我國慈善事業(yè)新局面,企業(yè)、個人紛紛解囊,伸出援助之手。2010年,西南旱災、玉樹地震、舟曲泥石流更是把我國的慈善事業(yè)推到一個高峰,僅中央電視臺承辦的抗震救災大型募捐活動就募集資金達21.7億元。2010年社會捐贈量達700億元,比2009年的542億元多出150多億元。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在抵御自然災害、扶貧濟困、救助弱勢群體方面的作用越來越突出,成為社會再分配的重要力量。
非政府組織和公民個人在收入再分配中應占有重要地位
市場機制主導下的初次分配不能解決社會公平問題,解決或實現(xiàn)社會公平的使命主要靠政府通過再分配來完成,政府作為再分配主體具有其他組織和公民個人不可替代的主導作用。與任何社會組織和社會成員不同,政府掌握著公共權力,能夠利用稅收這個強制并強有力的杠桿對收入進行調節(jié),并為政府籌集必要的資金以實現(xiàn)社會公平,比如,通過累進稅率的個人所得稅對中高收入群體的收入進行調節(jié),通過財產(chǎn)稅和遺產(chǎn)稅等對社會成員的非勞動收入進行適當限制,這樣既調節(jié)了收入,又為政府解決社會公平籌集了資金。政府通過轉移支付的方式,幫助落后地區(qū)、遭災地區(qū)和生活困難的群眾,筆耕文化傳播,改善生活環(huán)境,發(fā)展生產(chǎn),增強自我提升和發(fā)展的能力,逐漸擺脫落后和貧困狀況。通過建立適合我國國情并逐步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利用其互濟互助功能,對在市場競爭中處于弱者地位的成員給予幫助和救濟,保障那些低收入成員的基本生活。政府通過強有力的手段和措施在調節(jié)居民間的過大收入差距、保障群眾的基本生活、幫助落后地區(qū)和受災群眾發(fā)展經(jīng)濟、改善生活方面發(fā)揮了巨大作用。
政府在收入再分配中的主導地位是不容置疑的,政府也不應推脫和放棄自己的責任。但是,收入再分配基本通過或依賴政府單一渠道來進行,弊端和不足也逐漸顯現(xiàn)出來,政府的財力畢竟有限,只能把有限的錢用于最重要的地方,不可能解決所有人的問題。政府的政策制定和實施是有嚴格程序的,靈活性略顯不足。最主要的是不能充分調動廣大群眾的積極性,不能吸收社會力量參與。因此,要改變收入再分配單一靠政府的局面,必須吸收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參與,實現(xiàn)收入再分配主體的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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