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臺灣地區(qū)載貨證券之效力及其與運送契約之關系
發(fā)布時間:2020-12-03 17:14
提單的性質(zhì)及其與運輸合同之關系是我國臺灣地區(qū)海商法理論和實踐的疑難問題。就提單之交付是否即有所有權移轉(zhuǎn)之效力,我國臺灣地區(qū)早期學說引入日本商法理論,有絕對說、相對說和物權效力否認說。我國臺灣地區(qū)近期理論和實務界受英國法影響較大,主張交付提單取得何種權利,應依提單授受當事人間之契約內(nèi)容而定,提單本身只是代替貨物實際交付的方式。就債權效力而言,提單所表彰的債權來自運送契約,運送人得以運送契約上的抗辯來對抗托運人。但為保護提單的受讓人以及提單的流通性,一旦提單流通至善意持有人時,其表彰之債權即具有獨立性。
【文章來源】:東方法學. 2015年01期 第130-137頁 CSSCI
【文章頁數(shù)】:8 頁
【文章目錄】:
一、載貨證券之性質(zhì)
1.有價證券
2.要式證券
3.證權證券
4.文義證券
5.要因證券
二、載貨證券物權效力
1.學界見解
2.司法實務見解
三、關于載貨證券的相關問題
1.提單涉及物權效力問題
2.提單涉及債權效力問題
本文編號:2896453
【文章來源】:東方法學. 2015年01期 第130-137頁 CSSCI
【文章頁數(shù)】:8 頁
【文章目錄】:
一、載貨證券之性質(zhì)
1.有價證券
2.要式證券
3.證權證券
4.文義證券
5.要因證券
二、載貨證券物權效力
1.學界見解
2.司法實務見解
三、關于載貨證券的相關問題
1.提單涉及物權效力問題
2.提單涉及債權效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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