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約合同的效力和違約救濟實證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0-11-11 05:07
預約是一個獨立于本約之權利契約,具備對本約的預備性功能,屆時對應交易的實際需要,核心目的為確認當事人受契約之約束并負有訂立本約之義務。預約制度可以追溯至古羅馬法時代,盡管當時其僅適用于身份契約。至近現(xiàn)代,預約制度逐漸發(fā)達,不論是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均有較為詳細之規(guī)定。預約合同在我國的適用越來越廣泛,總體上說預約合同糾紛更多的體現(xiàn)在商品房買賣領域,但也逐漸適用到畢業(yè)生就業(yè)、就醫(yī)、租賃、借貸等民事活動中。預約合同實踐先行于理論,預約合同在我國合同法中并未作出明確規(guī)定。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該解釋被視為預約合同第一次在實在法層面得到官方認證。預約合同的的爭議解決前后貫穿四個層次,第一個層次為預約合同如何認定;第二個層次為預約合同認定之后的效力(即對雙方當事人的法律約束力);第三個層次為當事人違反該約束效力至何種程度時應承擔違約責任;第四個層次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和范圍。這四個層次是前后銜接的,其中第二個層次第四個層次是當前實踐研究的核心區(qū)域。本文以個案研究和群案分析為實證研究方法,同時輔以定量數(shù)據(jù)分析。以5份公報案例和10份典型案例為研究對象,找出各判決的共通性,通過案例事實和審判結果對比分析,歸納出四種事實架構類型,并分析每種事實架構類型所對應的裁判路徑。提出在預約和本約的認定方面要結合預約主體將來締約的意思以及合同內容的完整程度來判定,如果預約已無再商議待定事項,那么應該視為本約。預約的效力為誠信磋商直至締結正式本約,預約中已達成合意的事項對磋商具有約束力,但一旦本約簽訂,預約的功能即終止。違反預約將產生違約責任,可比照本約的締約過失責任中機會利益損失范圍進行賠償,具體結合預約中定金罰則、違約金的約定來實施,同時參考預約債權人已經(jīng)給付的預約意向金(或本約合同價款)所占合同總價款權衡其信賴利益損失。預約支持的強制履行僅限于誠信磋商至締約,不能簡單地強制締約,更不能越過預約直接訴請強制履行本約的內容。
【學位單位】:浙江理工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年份】:2018
【中圖分類】:D923.6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1 緒論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義
1.2 國內外研究現(xiàn)狀綜述
1.2.1 國內研究現(xiàn)狀
1.2.2 國外研究現(xiàn)狀
1.2.2.1 預約合同的邏輯構建基礎
1.2.2.2 預約框架制度下的具體細則
1.3 主要研究內容及框架
1.3.1 主要研究內容
1.3.2 主要框架
1.4 重點、難點及創(chuàng)新點
1.4.1 重點
1.4.2 難點
1.4.3 創(chuàng)新點
2 預約合同的基本理論
2.1 預約合同的成立
2.1.1 預約合同的主體
2.1.2 合同的確定性標準的界定
2.1.3 將來締約必須是題中之意
2.2 預約合同的效力
2.2.1 必須磋商說
2.2.2 應當締約說
2.3 違反預約債務的類型劃分
2.3.1 預期違約與拒絕履行
2.3.2 履行不能
2.3.3 遲延履行
2.4 預約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2.4.1 強制履行的適用空間存疑
2.4.2 厘清損害賠償范圍的基本概念
3 司法實踐的實證考察
3.1 研究方法:案例研究和數(shù)據(jù)統(tǒng)計相結合
3.2 公報案例的審判路徑
3.2.1 公報案例之預約合同的性質認定
3.2.1.1 預約合同內容的確定性程度持寬松傾向
3.2.1.2 預約合同內容必須具備當事人承諾締結本約的合意
3.2.1.3 預約和本約不同的事實類型建模
3.2.2 公報案例之預約合同的效力認定
3.2.2.1 效力路徑之一:預約-磋商
3.2.2.2 效力路徑之二:預約-履行
3.2.3 公報案例之預約合同的違約救濟
3.2.3.1 效力路徑之“預約-磋商”的違約認定
3.2.3.2 效力路徑之“預約-履行”的違約認定
3.3 典型案例的審判路徑
3.3.1 混淆了事實合同與預約合同的認定
3.3.2 預約合同僅負有誠信磋商的約束力
3.3.3 機會利益損害賠償可與定金罰則同時主張
4 我國預約合同和違約救濟的裁判路徑之完善
4.1 樹立預約與本約的判定標準
4.1.1 嚴格區(qū)分預約與本約
4.1.2 審查預約內容探究當事人之真意
4.1.3 綜合實際履行狀況以判定本約
4.2 預約合同的效力
4.2.1 惡意磋商需承擔違約責任
4.2.2 本約簽訂后預約功能即行終止
4.3 正確界定違反預約責任的性質
4.4 結合多方因素判定訴請強制履行
4.5 預約的損害賠償范圍包括但不限于本約的機會利益損失
5 結語
參考文獻
攻讀碩士學位期間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謝
【參考文獻】
本文編號:2878787
【學位單位】:浙江理工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年份】:2018
【中圖分類】:D923.6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1 緒論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義
1.2 國內外研究現(xiàn)狀綜述
1.2.1 國內研究現(xiàn)狀
1.2.2 國外研究現(xiàn)狀
1.2.2.1 預約合同的邏輯構建基礎
1.2.2.2 預約框架制度下的具體細則
1.3 主要研究內容及框架
1.3.1 主要研究內容
1.3.2 主要框架
1.4 重點、難點及創(chuàng)新點
1.4.1 重點
1.4.2 難點
1.4.3 創(chuàng)新點
2 預約合同的基本理論
2.1 預約合同的成立
2.1.1 預約合同的主體
2.1.2 合同的確定性標準的界定
2.1.3 將來締約必須是題中之意
2.2 預約合同的效力
2.2.1 必須磋商說
2.2.2 應當締約說
2.3 違反預約債務的類型劃分
2.3.1 預期違約與拒絕履行
2.3.2 履行不能
2.3.3 遲延履行
2.4 預約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2.4.1 強制履行的適用空間存疑
2.4.2 厘清損害賠償范圍的基本概念
3 司法實踐的實證考察
3.1 研究方法:案例研究和數(shù)據(jù)統(tǒng)計相結合
3.2 公報案例的審判路徑
3.2.1 公報案例之預約合同的性質認定
3.2.1.1 預約合同內容的確定性程度持寬松傾向
3.2.1.2 預約合同內容必須具備當事人承諾締結本約的合意
3.2.1.3 預約和本約不同的事實類型建模
3.2.2 公報案例之預約合同的效力認定
3.2.2.1 效力路徑之一:預約-磋商
3.2.2.2 效力路徑之二:預約-履行
3.2.3 公報案例之預約合同的違約救濟
3.2.3.1 效力路徑之“預約-磋商”的違約認定
3.2.3.2 效力路徑之“預約-履行”的違約認定
3.3 典型案例的審判路徑
3.3.1 混淆了事實合同與預約合同的認定
3.3.2 預約合同僅負有誠信磋商的約束力
3.3.3 機會利益損害賠償可與定金罰則同時主張
4 我國預約合同和違約救濟的裁判路徑之完善
4.1 樹立預約與本約的判定標準
4.1.1 嚴格區(qū)分預約與本約
4.1.2 審查預約內容探究當事人之真意
4.1.3 綜合實際履行狀況以判定本約
4.2 預約合同的效力
4.2.1 惡意磋商需承擔違約責任
4.2.2 本約簽訂后預約功能即行終止
4.3 正確界定違反預約責任的性質
4.4 結合多方因素判定訴請強制履行
4.5 預約的損害賠償范圍包括但不限于本約的機會利益損失
5 結語
參考文獻
攻讀碩士學位期間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謝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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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陸青;;《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評析[J];法學家;2013年03期
10 陳進;;意向書的法律效力探析[J];法學論壇;2013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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