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抵押登記非具體行為不具有可訴性
發(fā)布時間:2024-11-03 13:12
根據(jù)《擔(dān)保法》的規(guī)定,在公證機構(gòu)辦理登記后,即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在我國相關(guān)法律頒布并全面推廣之后,我國各地區(qū)的公證機構(gòu)所接手的抵押登記事務(wù)數(shù)量大大增加,《公證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guī)定與《公證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公證機構(gòu)可以辦理的公證事項有何差別,為何要分別表述為"公證事項""公證事務(wù)"?很明顯公證機構(gòu)辦理公證事項是證明行為,公證抵押登記到底是行政行為,還是證明行為呢?《公證抵押證書》是公證機構(gòu)制作的公證文書,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為此本文從公證抵押的效力、公證抵押登記性質(zhì)的認識方面進行分析,以說明公證抵押登記非具體行政行為,不具有行政訴訟的可訴性。
【文章頁數(shù)】:2 頁
【文章目錄】:
一、公證抵押登記
(一)概念
(二)公證抵押登記的特征
(三)公證抵押登記的效力
(四)公證抵押登記的范圍
二、公證抵押登記行為非具體行政行為,不具有可訴性
(一)公證處出具公證書行為被認為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原因
(二)公證行為并非具體行政行為的原因分析
本文編號:401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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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證抵押登記
(一)概念
(二)公證抵押登記的特征
(三)公證抵押登記的效力
(四)公證抵押登記的范圍
二、公證抵押登記行為非具體行政行為,不具有可訴性
(一)公證處出具公證書行為被認為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原因
(二)公證行為并非具體行政行為的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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