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準則制定主體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4-07-29 09:16
會計準則的制定主體是指會計準則的制定者,結構合理的制定者有利于制定出高質量的會計準則。國外的研究傾向于支持由會計職業(yè)界來制定會計準則。Carey(1969)認為,美國早期對鐵路和公用事業(yè)會計的政府管制并未導致更可靠的財務報表,而未受管制企業(yè)的會計實務卻有較大程度的改進,因此,其反對將上市公司會計規(guī)則的制定權賦予聯(lián)邦貿易委員會這個政府管制機構。
以GeorgeMay為首的,與紐約證券交易所合作的專門委員會1932年向股票上市委員會提交了一封信,該信建議紐約證券交易所應要求上市公司遵循基本原則,這些原則應當由包括公司管理人員、律師、會計師等的專家委員會經過研究后確定(Zeff,1972)。Nolan(1972)認為,眾多的規(guī)則必須由像FASB這樣的機構來制定。Most(1986)提出,會計準則應該由一個研究型組織制定,一個合適的研究型組織應該包括學術界的優(yōu)秀人才,并得到職業(yè)界和產業(yè)界的資助。當然,這一研究型組織制定出的會計準則應該接受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的支持或否決。
我國關于會計準則制定主體的大部分研究結果并不支持完全由政府及相關機構制定會計準則。按照“無知之幕”的要求:準則制定者應該是毫無自身利益要求的無利益關系人(薛云奎,1999)。陳冬華、陳信元(2003)以世紀星源案例,研究了利益相關者在我國會計準則制定過程中的作用,發(fā)現(xiàn)會計準則的制定不僅僅是技術問題,而且是關乎利益協(xié)調的政治問題,利益相關者應參與會計準則制定;诓┺姆治,林鐘高、韓立軍(2005),高筠燕、盧銳(2005)指出,政府在準則制定權的博弈中處于強勢地位,會計準則制定權合約配置應以政府為主導、民間機構為輔助的結合方式。綦好東、楊志強(2003),吳聯(lián)生(2004)的實證調查數據結果顯示被調查者大都贊成利益相關者參與會計準則的制定,社會各方廣泛參與會計準則的制定,是在更大程度上提高會計準則公正性的基礎。
但是梁爽(2005)運用產權經濟學等理論,筆耕文化傳播,分析了有效會計準則制定機構應具備權威性、效益性和公正性的特征,得出了我國會計準則制定機構(財政部會計司)是一種有效的會計準則制定機構的結論。劉浩,孫錚(2005)從新制度經濟學的企業(yè)所有權理論出發(fā),對會計準則制定權的歸屬提出經濟解釋,為了遏制經理的“特定控制權收益”,政府擁有了會計準則的制定權,而經理僅擁有了在會計準則框架內作出會計判斷的權利。
從20世紀30年代起,國外就已經開始研究會計準則制定問題,我國自1951年起,開始推行高度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會計原則、會計準則等術語,在我國教科書中消失了近30年,直到20世紀70年代末,我國會計界重新開始討論會計原則(葛家澍、劉峰,2003)。對于會計準則的制定模式可以從不同的角度按多種標準來界定,諸如會計準則的制定權歸屬、制定機構的選擇、制定內容的詳簡、制定人員的來源構成、制定過程的公開獨立性等。但一般而言,會計準則制定模式的研究涉及會計準則制定基礎、制定主體和制定程序三方面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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